{"billNo":"2021101775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連署人":["林沛祥","陳超明","邱鎮軍","馬文君","黃仁","謝龍介","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涂權吉","陳玉珍","游顥","盧縣一","張智倫","洪孟楷","丁學忠"],"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12","last_time":"2025-12-16","meet_id":"院會-11-4-13","laws":["07118"],"mtime":"2025-12-23T18:13:5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75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758","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鑒於近年我國周邊海纜基礎設施屢遭破壞事件，已對通訊穩定與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現行電信管理法雖已明定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纜線等設施之刑事責任，惟對於供犯罪使用之船舶或機械設備並未設置沒收及後續處置規範，致實務上執法機關無法有效嚇阻相關不法行為。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際海纜網路係連接全球通訊、數據及金融運作之核心設施。我國擁有10條國內海纜與14條國際海纜，承擔99%以上的對外網路流量，任何毀壞、竊取或干擾行為，均可能導致嚴重的國家通訊中斷、經濟損失及資訊安全風險。近年發生多起船舶或潛水設備違規靠近、拖纜或破壞事件，但因現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僅針對行為人訂有刑事責任，未及於犯罪工具之沒收規範，難以達到嚇阻與預防效果。\n二、本次修正增訂第五項，明定即使該船舶或設備非屬行為人所有，亦得沒收，以杜絕犯罪工具流入市面、再被利用之風險，補足現行制度漏洞，確保海纜保護執法具實質效力，並透過明定處理程序，得依個案情形拍賣、變賣、廢棄或留供公用，以兼顧行政效率與公共利益。\n三、透過明確規範，使執法機關得依法沒收供犯罪使用之船舶與機械設備，強化我國在面對跨國通訊基礎設施威脅時的防衛能力，確保海纜登陸站、機房及海底纜線之安全維運，與各國強化關鍵通訊設施安全的立法趨勢相符，並落實我國在國際通訊防護體系中之責任，實現強化國家防衛韌性之目標。","對照表":[{"law_id":"07118","law_name":"電信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二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law_content_id":"07118:07118:2023-05-30-修正:92","說明":"一、增訂第五項。\n\n二、現行法僅處罰危害海纜設施之行為人，未明定對犯罪工具（如船舶、潛水設備、纜線切割器材等）之沒收及處理規範。爰增訂第五項，參照刑法沒收體系之精神，規範供犯罪使用之船舶及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並處理，以防止再犯並強化通訊安全。","修正":"第七十二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供第一項及第二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75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