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76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連署人":["蘇清泉","邱鎮軍","楊瓊瓔","林倩綺","陳超明","丁學忠","盧縣一","黃仁","王育敏","游顥","牛煦庭","顏寬恒","徐欣瑩","羅明才","廖先翔","李彥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12","last_time":"2025-12-16","meet_id":"院會-11-4-13","laws":["04536"],"mtime":"2025-12-23T18:13: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76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760","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有鑑於多起未成年性侵性騷案件中，被害人雖然在成年後勇敢揭發幼年被害情事，惟其法定追訴期因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之相關規定而時效消滅，因此為強化未成年人之權益保障，參考美、德等先進國家此類案件刑法追訴權期之相關規定，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八十條第三項對十八歲以下之人犯性侵性騷罪者，於被害人成年前且案件未經追訴時，不計入第一項期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美國法典第18篇第3283條（侵害兒童罪）規定，任何可能阻止對未滿18歲兒童進行性虐待、身體虐待或綁架的犯罪行為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均不得阻止在兒童有生之年或犯罪發生後十年內（以較長者為準）提起此類訴訟；德國刑法第78b條第1項規定，(1)刑法第174條至第174c條、第176條至第179條、第180條第3項、第182條、第225條、第226a條及第237條等之被害人年滿30歲之前，(2)依法不得開始或繼續追訴者；但因欠缺告訴、授權或請求而不得追訴者，不在此限。\n二、監察院於調查報告中表示，依澳洲全國兒少性侵調查報告顯示，兒少時期遭受性侵之被害人，平均24年才首次說出受害經歷；另依法務部統計資料，2015年至2024年共計有248人因被害人追訴權時效消滅而以不起訴結案。\n三、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之相關規定於未成年性犯罪案件適用上，將導致受害人於成年後欲對加害人進行刑事究責，卻因其法定追訴權因時效而消滅，而無法對加害人進行刑事訴訟。因此為強化未成年人之權益保障，參考美、德等先進國家此類案件刑法追訴權期之相關規定，爰增訂第八十條第三項性侵性騷案件法定追訴期於被害人成年後且案件未經追訴時，始得起算。","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104","說明":"一、美國法典第18篇第3283條（侵害兒童罪）規定，任何可能阻止對未滿18歲兒童進行性虐待、身體虐待或綁架的犯罪行為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均不得阻止在兒童有生之年或犯罪發生後十年內（以較長者為準）提起此類訴訟；德國刑法第78b條第1項規定，(1)刑法第174條至第174c條、第176條至第179條、第180條第3項、第182條、第225條、第226a條及第237條等之被害人年滿30歲之前，(2)依法不得開始或繼續追訴者；但因欠缺告訴、授權或請求而不得追訴者，不在此限。\n\n二、監察院於調查報告中表示，依澳洲全國兒少性侵調查報告顯示，兒少時期遭受性侵之被害人，平均24年才首次說出受害經歷；另依法務部統計資料，2015年至2024年共計有248人因被害人追訴權時效消滅而以不起訴結案。\n\n三、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之相關規定於未成年性犯罪案件適用上，將導致受害人於成年後欲對加害人進行刑事究責，卻因其法定追訴權因時效而消滅，而無法對加害人進行刑事訴訟。因此為強化未成年人之權益保障，參考美、德等先進國家此類案件刑法追訴權期之相關規定，爰增訂第八十條第三項性侵性騷案件法定追訴期於被害人成年後且案件未經追訴時，始得起算。","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n\n對十八歲以下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前且案件未經追訴時，不計入第一項期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76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