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76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蘇清泉","林沛祥"],"連署人":["盧縣一","邱鎮軍","黃仁","許宇甄","鄭正鈐","陳菁徽","王育敏","林思銘","張智倫","邱若華","顏寬恒","陳超明","廖先翔","陳雪生","陳玉珍","魯明哲","黃建賓"],"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12","last_time":"2025-12-16","meet_id":"院會-11-4-13","laws":["01218"],"mtime":"2025-12-23T18:14: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76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763","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蘇清泉、林沛祥等20人，選舉、罷免是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然而，現行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之政治獻金法，僅規範選舉活動，對於「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卻未有明確定義，無法可依、無法可管，造成近期罷免活動從金流去向到剩餘金流不明之亂象。故將「罷免」」等政治活動納入，爰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特制定政治獻金法。\n二、選舉、罷免是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但從事相關活動之經費，現行法規僅規範選舉，對於「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卻未有明確定義，罷免等政治活動之募款無法可依、執行機關監察院更無法可管，造成大罷免期間政治人物無法募款、罷團卻能違法募款，在群組中要大家認領費用；罷免領銜人募款疑慮、支出和金流去向不明；罷免團體透過募資平台募資，剩餘金流不明的亂象。\n三、為使政治活動之募款有明確規範及管理，故將「罷免」等政治活動納入。","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n\n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n\n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n\n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n\n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08-07-18-全文修正:2","說明":"一、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特制定政治獻金法。\n\n二、選舉、罷免是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但從事相關活動之經費，現行法規僅規範選舉，對於「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卻未有明確定義，罷免等政治活動之募款無法可依、執行機關監察院更無法可管，造成大罷免期間政治人物無法募款，罷團卻能違法募款，在群組中要大家認領費用；罷免領銜人募款疑慮、支出和金流去向不明；罷免團體透過募資平台募資，剩餘金流不明的亂象。\n\n三、為使政治活動之募款有明確規範及管理，故將「罷免」等政治活動納入。","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罷免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n\n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n\n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n\n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n\n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76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