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76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游顥","羅智強","邱若華"],"連署人":["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黃仁","盧縣一","顏寬恒","馬文君","丁學忠","邱鎮軍","林德福","洪孟楷","鄭正鈐","高金素梅","羅廷瑋","陳雪生","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12","last_time":"2025-12-16","meet_id":"院會-11-4-13","laws":["03631"],"mtime":"2025-12-23T18:14:0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76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766","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游顥、羅智強、邱若華等19人，鑑於少子女化問題持續嚴重，為鼓勵國人生育，減輕養育子女的經濟壓力，同時保障父母工作權，將原本六成投保薪資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至八成，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內政部發布最新人口統計，一百十四年十月出生僅九千四百五十八人，死亡人數近一萬六千人，折合年自然增加率為千分之負三點二六。累計一百十四年一至十月出生人數僅九萬零八百三十九人。\n二、因為經濟壓力、高房價、育兒成本過高等因素，讓許多人選擇不生或少生。為鼓勵國人生育，減輕養育子女的經濟壓力，提案修正第一項，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一、內政部發布最新人口統計，一百十四年十月出生僅九千四百五十八人，死亡人數近一萬六千人，折合年自然增加率為千分之負三點二六。累計一百十四年一至十月出生人數僅九萬零八百三十九人。\n\n二、因為經濟壓力、高房價、育兒成本過高等因素，讓許多人選擇不生或少生。為鼓勵國人生育，減輕養育子女的經濟壓力，提案修正第一項，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7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