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7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盧縣一"],"連署人":["顏寬恒","翁曉玲","林德福","蘇清泉","黃建賓","涂權吉","邱若華","黃仁","林倩綺","陳雪生","廖先翔","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丁學忠","邱鎮軍","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12","last_time":"2025-12-16","meet_id":"院會-11-4-13","laws":["03615"],"mtime":"2025-12-23T18:14:1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77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770","案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為因應社會少子化問題，協助青年人及原住民族人就業困境，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3年WHO宣布青年年齡段為十五至二十四歲，也是聯合國統計青年活動之官方定義。鑑於初出社會青年及原住民就業問題日益嚴重（且《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十五歲者僅為童工），因此為提昇青年及原住民族人就業環境，政府應針對十五至二十四歲及原住民族群強化促進就業，給予就業獎勵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n二、修訂本條第二項但書，中央主管機關規範外國人聘僱範圍時，應適度限制外國人在特定領域與原住民族人工作機會間可能產生之競爭問題，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前項各款工作類別聘僱時，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就特定工作類別研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27","說明":"為解決初出社會之青年人及原住民就業問題日益嚴重，適度提供青年及原住民族較優渥就業環境及提升其就業意願，政府應給予促進就業法源獎勵依據。因此爰新增第一項第十款及增列第二項後段規定，其餘文字不變。","修正":"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十五歲至二十四歲者。\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且促進就業對象為原住民及十五至二十四歲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僱用達一定穩定期間之私立機構，提供適度租稅優惠、補助或獎勵措施，以獎勵原住民及青年就業，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前項第九款之家庭看護工，其被看護者具有原住民身分時，其評估與認定方式應由衛生福利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24-12-31-修正:52","說明":"修正本條第二項，以保障原住民就業權益、保留特定工作機會。因本條主要規範外國人聘僱範圍，應適度限制外國人在特定領域與原住民族人工作機會兩者間可能產生之競爭問題。","修正":"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前項各款工作類別聘僱時，就特定工作類別可能影響原住民族就業權益時，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規定。但前項第九款之家庭看護工，其被看護者具有原住民身分時，其評估與認定方式應由衛生福利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7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