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77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287/114400228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287/114400228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819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74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6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30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1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7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6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0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0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1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7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640000"}],"議案名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許宇甄","羅廷瑋","游顥"],"連署人":["王鴻薇","林沛祥","顏寬恒","盧縣一","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牛煦庭","邱鎮軍","林德福","馬文君","丁學忠","林倩綺","陳雪生","洪孟楷","葛如鈞","黃建賓"],"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12","last_time":"2025-12-22","meet_id":"院會-11-4-13","laws":["07304"],"mtime":"2025-12-23T12:19: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77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779","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羅廷瑋、游顥等19人，有鑑於國內詐欺案件持續攀升，詐騙集團手法層出不窮，導致民眾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許多被害人一生積蓄在短時間內化為烏有，家庭生計因而陷入困境。現行法制雖設有自首與自白之減刑規定，惟實務上仍常見行為人未能及時返還財物，使被害人長期無法獲得實質補償，與社會期待存在落差。為落實被害人財產保障、促使詐欺行為人迅速彌補損害，並強化追查詐欺犯罪組織之誘因，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165打詐儀表板統計，國人每年遭詐欺之財損動輒數百億元，造成家庭破碎、社會失序，人民深惡痛絕。對被害人而言，實質賠償與財物返還遠比單純提高刑度更具意義。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與第四十七條原立法目的，即在促使詐欺行為人於犯罪後能及時償還財物、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使被害人儘早獲得補償。\n二、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以「個人實際取得」作為犯罪所得範圍，致使未實際取得財物之車手、機房成員，只須自白即可取得減刑甚至免除其刑之效果，與原立法意旨背離，恐反向鼓勵詐欺集團以更細緻分工規避刑責，亦未能促使被害人獲得賠償，有立即修法之必要。\n三、為落實「彌補損害」原則，並確保自首、或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者，確實付出具體補償行為，本次修法明定：\n(一)自首者應於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n(二)自白者應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n藉由明確期間，避免訴訟程序因等待行為人籌措金額而延宕過久，維護司法效率。\n四、詐欺犯罪屬集團分工，如機房撥話、車手取款、洗錢與金流傳遞，個別行為人所得並不等於集團取得之全部財物流向。為強化溯源查緝，本次修法增訂：行為人如因其協助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自數名被害人取得之全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以符合法制運作與偵查需求。","對照表":[{"law_id":"07304","law_nam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7304:07304:2024-07-12-制定:52","說明":"一、為落實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之立法目的，並使犯罪行為人於自首後能確實彌補損害，本次修法明定行為人應於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方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以確保自首制度真正達成促使被害人儘速獲得補償之效果。\n\n二、考量詐欺犯罪受害人多數為一般民眾，遭詐財後生活立即陷入財務困難，如退休金、積蓄或家中急需之資金遭騙，常造成家庭生計中斷。故採明確期間規範，使行為人不得藉由延宕協商或拖延付款來規避刑責，有助加速財物返還，符合社會期待。\n\n三、本條將減刑或免除其刑之要件明確化，不再以「犯罪所得」作為必要判準，而直接要求行為人以金額支付及達成調（和）解的具體方式彌補損害。此舉可避免詐欺車手或其他成員因未實際取得財物而主張無從返還之情形，強化被害人保護。\n\n四、詐欺犯罪多以組織方式進行，成員分工細緻。為鼓勵自首者協助司法機關溯源查緝，本條第二項明定：如因行為人自首而得以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即得免除其刑。此可強化偵查效率，並有效瓦解詐欺集團之運作。\n\n五、第二項係以行為人已符合第一項自首與彌補損害之要件為前提，再依其協助查獲詐欺組織或扣押集團之不法所得情形，決定是否免除其刑。此立法設計兼顧被害人保護與打擊大型詐欺集團之需求，使制度更為完整且具體可行。","修正":"第四十六條　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n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免除其刑。"},{"現行":"第四十七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7304:07304:2024-07-12-制定:53","說明":"一、為促使詐欺犯罪行為人於被查獲後仍能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害，本次修法明定行為人除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並應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方得減輕其刑。此舉可避免行為人藉自白取得減刑誘因，卻不實際履行賠償義務之情況，並使被害人之財損能及時填補。\n\n二、詐欺案件被害人多因財物遭騙而生活受到嚴重衝擊。爰以明確期間加以限定，使司法程序得以確定，並確保自白制度真正發揮促進賠償之功能。\n\n三、為避免詐欺未遂案件產生解釋疑義，本條不再以「犯罪所得」作為要求，而直接以「支付調（和）解全部金額」作為減刑前提，使條件更為明確，也更符合被害賠償優先之政策目標。\n\n四、第二項關於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範，旨在鼓勵行為人於自白後協助司法機關溯源查緝詐欺犯罪組織。如因其協助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依其協助程度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制度可有效提升偵查效率，並有助瓦解詐欺集團運作。","修正":"第四十七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n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77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