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78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超明","蘇清泉"],"連署人":["王鴻薇","陳菁徽","盧縣一","洪孟楷","葛如鈞","林思銘","羅廷瑋","顏寬恒","馬文君","羅智強","陳雪生","邱若華","邱鎮軍","呂玉玲","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12","last_time":"2025-12-16","meet_id":"院會-11-4-13","laws":["08113"],"mtime":"2025-12-23T18:14:1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78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781","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蘇清泉等17人，鑒於天然氣乃屬公用事業亦為民生用品，然卻有部分民眾因故遭拒絕供氣，或是供用天然氣事業因故暫停供氣，導致民眾生活不便、企業蒙受損失。為保障使用天然氣之權益，並且不受任意暫停供氣之不便及損失，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規範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當年度九月公布下年度維修計畫，提早三個月通知用戶及相關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障民眾及企業使用天然氣之權益，避免因天然氣事業臨時停止供氣蒙受不便及損失，故增訂公用天然氣事業每年九月應公布下年度維修計畫，並於三個月前通知用戶，以供民眾及企業提前因應。\n二、又天然氣係屬公用事業亦為民生用品，而國內公用天然氣事業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方得設立，且多屬獨占狀態，然部分民眾申裝天然氣時，卻因各種原因遭拒。為維護民眾生活使用權益，針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者增訂罰則，且屆期未改善者，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對照表":[{"law_id":"08113","law_name":"天然氣事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維持全日正常供氣，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外，遇有供氣區域內全部或一部停止供氣逾八小時之必要者，應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停止供氣三日前通知用戶；停止供氣逾七日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因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原因而停止供氣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8113:08113:2011-01-10-制定:42","說明":"為保障民眾及企業使用天然氣之權益，避免因天然氣事業臨時停止供氣蒙受不便及損失，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每年九月應公布下年度維修計畫，並於三個月前通知用戶，以供民眾及企業提前因應。","修正":"第三十七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維持全日正常供氣，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外，每年九月底前須公布下一年度維修計畫，遇有供氣區域內全部或一部停止供氣逾八小時之必要者，應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停止供氣三個月前通知用戶；停止供氣逾七日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因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原因而停止供氣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現行":"第五十八條之一　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law_content_id":"08113:08113:2020-05-12-修正:66","說明":"天然氣係屬公用事業亦為民生用品，且國內公用天然氣事業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方得設立，多屬獨占狀態，為確保民眾使用天然氣之權利，對於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者，爰修正加重其罰則，以維護民眾生活使用權益。","修正":"第五十八條之一　公用天然氣事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現行":"第六十二條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一、未依第五條規定，辦理登記而經營業務。\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營業執照。\n\n三、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核准或核定。\n\n四、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n\n五、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章程報請核定，或經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通知而未依限修正。\n\n六、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期限內公告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n\n七、未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報請核准、備查或通知用戶。\n\n八、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或依限更新資料。\n\n九、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或未記載檢查結果。\n\n十、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law_content_id":"08113:08113:2016-05-06-修正:69","說明":"為免天然氣事業便宜行事，凡未於法定時間內事先告知用戶，致用戶蒙受重大損失，爰修正本條，提高罰則。","修正":"第六十二條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一、未依第五條規定，辦理登記而經營業務。\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營業執照。\n\n三、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核准或核定。\n\n四、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n\n五、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章程報請核定，或經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通知而未依限修正。\n\n六、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期限內公告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n\n七、未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報請核准、備查或通知用戶。\n\n八、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或依限更新資料。\n\n九、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或未記載檢查結果。\n\n十、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78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