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78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超明","羅廷瑋"],"連署人":["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陳菁徽","張智倫","楊瓊瓔","蘇清泉","林倩綺","呂玉玲","馬文君","邱若華","顏寬恒","陳雪生","邱鎮軍","王鴻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12","last_time":"2025-12-16","meet_id":"院會-11-4-13","laws":["02513"],"mtime":"2025-12-23T18:14:1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78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782","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羅廷瑋等16人，鑒於近年食安事件頻傳，嚴重影響國人健康，重挫我國國際形象。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規範食安基金之用途，在於補助消費訴訟費用及人體風險評估費用，惟黑心食品對於人體之影響甚遠，然食品安全問題是企業未盡社會責任，黑心食品毒素長期於民眾體內。為使全民健康受到照顧，應比照菸品健康福利捐制度，食安基金每年提撥二分之一挹注全民健康保險，以保障民眾健康，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近年肇生多起食安事件，消費者因資訊不明，誤食黑心食品，對身心健康影響甚鉅。然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明定食安基金之用途，係為補助消費訴訟之費用及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惟黑心不良食品對於人體之危害，非短期可察覺，食品安全問題是企業未盡社會責任，黑心商品毒素長期累積於民眾體內，而基金來源之一是違反本法之罰鍰部分提撥、罰金，應專用於照護民眾健康。\n二、綜此，為使民眾健康受到完整照護，食安基金應比照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制度，每年提撥二分之一挹注全民健康保險，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善盡政府照護人民之責。","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n\n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n\n二、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n\n三、依本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n\n四、基金孳息收入。\n\n五、捐贈收入。\n\n六、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七、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來源，以其處分生效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後者適用。\n\n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n\n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n\n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n\n四、補助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n\n五、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n\n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學者專家、消保團體、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監督補助業務。\n\n第四項基金之補助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補助基準、補助之廢止、前項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之組成、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7-10-31-修正:73","說明":"一、國內近年肇生多起食安事件，消費者因資訊不明，誤食黑心食品，影響人民生命、身體之安全。然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明定食安基金之用途，係為補助消費訴訟之費用及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惟黑心不良食品對於人體之危害，非短期可察覺，食品安全問題是企業未盡社會責任，黑心商品毒素長期累積於民眾體內，而基金來源之一是違反本法之罰鍰部分提撥、罰金，應專用於照護民眾健康。\n\n二、為使民眾健康受到完整照護，食安基金應比照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制度，每年提撥二分之一挹注全民健康保險，爰修正本條第四項，以善盡政府照護人民之責。","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n\n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n\n二、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n\n三、依本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n\n四、基金孳息收入。\n\n五、捐贈收入。\n\n六、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七、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來源，以其處分生效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後者適用。\n\n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n\n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n\n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n\n四、補助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n\n五、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n\n六、每年提撥基金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n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學者專家、消保團體、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監督補助業務。\n\n第四項基金之補助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補助基準、補助之廢止、前項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之組成、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7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