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79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林沛祥","羅廷瑋","廖偉翔"],"連署人":["黃健豪","徐欣瑩","邱若華","楊瓊瓔","林思銘","翁曉玲","馬文君","謝龍介","邱鎮軍","高金素梅","陳永康","陳雪生","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12","last_time":"2025-12-16","meet_id":"院會-11-4-13","laws":["01809"],"mtime":"2025-12-23T18:14: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79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793","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為防範保外就醫受刑人逃逸犯罪，危及社會治安，爰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期，因行政機關疏失，桃園就發生保外就醫重刑犯逃逸，接連犯下兩起強盜性侵案的不幸事件。從統計來看，過去10年每年平均發起7起保外就醫逃匿事件，每一百位保外就醫罪犯，就有1.55位逃跑。\n二、根據矯正署數據，從民國105年到113年，平均每年保外就醫人數為452.1人，其中每年平均違規人數達33位，換言之，保外就醫違規率達7.3%，而保外就醫違規者的犯罪比例更高達六成六。\n三、保外就醫制度之設置，是顧及受刑人的醫療人權，並不應成為違規、犯罪的制度溫床。從各項數據來看，皆顯示目前保外就醫的防違規、防逃機制有嚴重不足，已然成為社會治安潛在危機。因此為杜絕保外就醫逃逸犯罪，故修正本條，增訂科技設備監控之法源。","對照表":[{"law_id":"01809","law_name":"監獄行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經採行前條第一項醫治方式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查。\n\n前項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n\n依第一項核准保外醫治者，監獄應即報由檢察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後釋放之。\n\n前項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九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前段、第一百十一條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限制住居、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退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四項准其退保及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本文聲請救濟之規定。\n\n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或監獄得廢止保外醫治之核准。\n\n第一項核准保外醫治之基準，及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廢止核准之要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n\n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得準用前條及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至前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809:01809:2019-12-17-全文修正:71","說明":"增訂科技設備監控之法源。","修正":"第六十三條　經採行前條第一項醫治方式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查。\n\n前項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n\n依第一項核准保外醫治者，監獄應即報由檢察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並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後釋放之。\n\n前項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九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前段、第一百十一條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限制住居、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退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四項准其退保及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本文聲請救濟之規定。\n\n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或監獄得廢止保外醫治之核准。\n\n第一項核准保外醫治之基準，及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廢止核准之要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n\n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得準用前條及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至前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79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