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7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黃健豪","謝龍介"],"連署人":["楊瓊瓔","林沛祥","羅廷瑋","牛煦庭","林思銘","邱若華","馬文君","游顥","麥玉珍","邱鎮軍","高金素梅","陳雪生","萬美玲","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12","last_time":"2025-12-16","meet_id":"院會-11-4-13","laws":["05125"],"mtime":"2025-12-23T18:14: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79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794","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黃健豪、謝龍介等17人，為強化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未成年人飲酒等危害行為之監督責任，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少年飲酒行為不僅危及身心健康，更與未來酒精使用障礙、暴力、性侵、自傷風險高度相關。有研究顯示，15歲以前開始飲酒的成年人，在往後生活中患酒精使用障礙症狀的可能性，是成年後飲酒者的3.6倍。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指出，目前酒精相關的外部成本，已造成約新臺幣53億元健保支出，以及530億的非健保支出，如酒駕車禍等。\n二、依據國民健康署統計，國、高中職生過去一年飲酒率分別為41.5%、68.8%，過去三十日內飲酒率亦達11.4%與30.4%，且過去一個月內有飲酒的少年，每日飲酒超過1杯者更超過65%，顯示少年飲酒問題日益嚴重。而少年飲酒之原因，以因家人、朋友及同學或其他人飲酒而跟著喝酒為首位因素，占44.7%。此外，高達64.7%取得酒類的方式，是由父母、兄弟姊妹或其他家人所提供。從數據來看，要減緩未成年人飲酒問題，就必須從家庭著手。\n三、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僅針對「情節嚴重」者始予以處罰，導致實務上多無法有效介入，因此調整增列針對情節嚴重或屢犯者加重處罰之規定，以提升規範效力。此外，也修訂第一百零二條，明定主管機關得依第一百零二條，命未禁止兒童及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補足目前罰鍰之外之教化性措施，改進教養態度與家庭功能。","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一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販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販賣、交付或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除新聞紙依第四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外，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111","說明":"現行規定僅針對「情節嚴重」者始予以處罰，導致實務上多無法有效介入，因此調整增列針對情節嚴重或屢犯者加重處罰之規定，以提升規範效力。","修正":"第九十一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情節嚴重或屢次違反者，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n\n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販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販賣、交付或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除新聞紙依第四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外，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現行":"第一百零二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n\n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n\n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n\n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n\n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n\n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n\n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n\n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n\n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n\n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113","說明":"明定主管機關得依本條命未禁止兒童及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補足目前罰鍰之外之教化性措施，改進教養態度與家庭功能。","修正":"第一百零二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n\n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行為者。\n\n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n\n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n\n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n\n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n\n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n\n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n\n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n\n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得減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7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