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80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1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1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3","laws":["01189"],"mtime":"2025-12-23T18:14:58+08:00","提案人":["郭國文"],"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805號","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有鑑於健保補充保險費制度係健保改革之過渡措施，旨在修正現行保費僅依賴薪資所得課稅，而忽略資本利得之問題，其根本精神仍為量能課徵，但現行規定卻訂有1,000萬元之扣取上限，形同長期投資之小資族與大資本家負擔相同之不公平現象，以113年股利所得為例，繳納補充保費者204萬人，金額為138.9億元，每人平均約僅6,800元，顯然繳納義務多落在中小額投資人身上。再者，以主管機關評估所言，若取消繳納補充保費之扣取上限，受影響者僅約1,000人，且更符合量能課徵之原則。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取消扣取金額1,000萬元之上限，並明定免扣取補充保費之一定金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以減輕薪資階級、小額投資人之負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秀寳","王美惠","王正旭","徐富癸","陳俊宇","林月琴","邱議瑩","沈發惠","羅美玲","林宜瑾","范雲","李柏毅","王義川","黃捷","吳思瑤","沈伯洋","李坤城"],"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n\n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n\n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n\n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n\n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n\n五、利息所得。\n\n六、租金收入。\n\n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n\n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35","說明":"一、健保財務問題向來國人關注重點，為因應老年化社會健保財務需求，主管機關多年來一再研議健保財務改革方案，但因涉及問題複雜，乃以補充保險費制度作為過渡措施，近三年度每年補充保費收入均已超過700億元，已成健保重要財源。然而制度設計之初為減少阻力，設有單次金額1,000萬元之上限，不符量能課徵以及當初立法之初衷。以113年度股利所得為例，收取人數204萬人，金額為138.9億元，每人約6,800元，顯示繳交者主要為中小額投資人，甚至原本就是健保費課徵主力之薪資所得者。再以114年前十大單筆股利收入自然人為例，總額達305億元，但總共僅需繳納211萬元補充保險費，若取消上限，則可收取6億元補充保費。再者，以主管機關評估顯示，取消上限後，受影響者僅1,000人所有，不但影響範圍小，且更符合量能課徵及公平原則。爰修正第一項，取消1,000萬元之上限規定。\n\n二、為減輕一般民眾負擔，提高免徵補充保費門檻，爰修正第三項，明定其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修正":"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n\n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n\n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n\n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n\n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n\n五、利息所得。\n\n六、租金收入。\n\n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n\n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first_time":"2025-12-12","last_time":"2025-12-16","提案編號":"20委1101780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80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