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80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4/LCEWA01_110414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4/LCEWA01_110414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林沛祥"],"連署人":["蘇清泉","陳超明","顏寬恒","陳玉珍","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徐欣瑩","張智倫","丁學忠","邱鎮軍","高金素梅","陳雪生","邱若華","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19","last_time":"2025-12-23","meet_id":"院會-11-4-14","laws":["04536"],"mtime":"2025-12-30T18:14: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80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806","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林沛祥等17人，虐童、殺人案件引發社會關注，卻常發生「服刑關不久，再用假釋方式放人」的狀況，因此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議，主張虐童者「不得假釋」，獲得近十四萬民眾連署支持。顯見社會就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及致重傷等惡性重大案件，不得假釋有一定共識。另，釋字第八○一號解釋關於「裁判確定前未逾一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刪除原定「無期徒刑」、「逾一年部分」，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假釋制度係基於整體刑事政策考量，為救濟自由刑之流弊，透過法律創設而使受刑人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提早離開監獄。\n二、我國現行對於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且有悛悔實據者，不區分所犯之情節輕重，均有獲得假釋之機會，並未考量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之重刑犯，如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及致重傷等惡性重大案件，對其矯正已有不易。如給予相同假釋機會，假釋出監後可能對於社會仍具潛在侵害性與危害性，故相關重刑犯不應適用假釋規定。\n三、新增第三項，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司法院釋字第八○一號解釋宣告，關於「裁判確定前未逾一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之意旨，刪除原定「無期徒刑」、「逾一年部分」之文字，使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以維平等原則。","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0","說明":"一、假釋制度係基於整體刑事政策考量，為救濟自由刑之流弊，使受刑人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提早離開監獄。\n\n二、我國現行對於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且有悛悔實據者，不區分所犯之情節輕重，均有獲得假釋之機會，並未考量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之重刑犯，如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及致重傷等惡性重大案件，對其矯正已有不易。如給予相同假釋機會，假釋出監後可能對於社會仍具潛在侵害性與危害性，故相關重刑犯不應適用假釋規定。\n\n三、新增第三項，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司法院釋字第八○一號解釋宣告，關於「裁判確定前未逾一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之意旨，刪除原定「無期徒刑」、「逾一年部分」之文字，使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以維平等原則。","修正":"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六項或第七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適用第一項假釋之規定。\n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8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