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80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1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1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3","laws":["01253"],"mtime":"2025-12-23T18:14:49+08:00","提案人":["林月琴","莊瑞雄"],"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809號","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莊瑞雄等21人，鑒於113全國保護專線每年總進線量約達12萬至15萬通，但實際通報案件僅約2萬件，顯示大量來電為諮詢、誤撥或無效電話；其中部分民眾反覆或無正當理由撥打，造成社工人力長期被迫分流，壓縮真正高風險案件的救援黃金時間，影響被害人生命安全。另113專線長期面臨經費不足、人力過勞與行政僵化等結構性困境，甚至曾因經費、人力難以負荷而出現流標危機，凸顯系統資源有限且運作艱困，更需防杜濫用，以確保服務量能。爰此，有必要明確規範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之行為，並提高相關罰則，以維護專線資源、強化緊急應處功能，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范雲","林宜瑾","邱議瑩","陳培瑜","林楚茵","陳秀寳","陳瑩","陳素月","蘇巧慧","張雅琳","黃秀芳","陳俊宇","吳沛憶","李柏毅","羅美玲","黃捷","王正旭","陳冠廷","沈伯洋"],"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設置之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n\n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n\n二、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n\n三、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n\n四、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58","說明":"113保護專線為家庭暴力、性侵害、兒少保護等高風險案件的緊急求助管道，資源有限。若民眾無故、惡意或反覆撥打，將造成社工人力被迫分散，導致真正需要立即救援之案件延誤處理，嚴重影響被害人生命安全。爰比照《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精神，刪除「致妨害公務執行」之構成要件，以嚇阻濫用並維護救援黃金時機。","修正":"第五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設置之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n\n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n\n二、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n\n三、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n\n四、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現行":"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71","說明":"為提升規範實效、避免濫用113專線、並確保保護人力不被不當占用，爰提高罰則至6,000元至30,000元。此調整符合比例原則，亦與現行《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對無故或謊報火警之1萬至5萬元罰鍰相較，維持適度區隔與相稱性，同時兼顧113專線之公益性質與民眾一般可負擔程度。","修正":"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說明":"113全國保護專線係我國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兒少保護等高風險案件之緊急報案與求助系統，需由社工、心理、警政等專業人員即時受理，攸關被害人生命安全。統計顯示，大量來電為諮詢、誤撥或部分民眾惡意、反覆或無正當理由撥打，造成大量人力被迫投入無效案件，影響真正急需救援者之處遇速度，嚴重壓縮救援的黃金時間。\n本次修法於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明確刪除「致妨害公務執行」之構成要件，並提高罰則至6,000元至30,000元，旨在強化嚇阻濫用、維護有限社工與警政資源、保障被害人即時救援權益，確保113專線能真正服務於有迫切需求之暴力及虐待被害者，比照《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精神，以嚇阻濫用並維護救援黃金時機。意旨重點說明如下：\n一、本條修正係為明確規範「無正當理由撥打113全國保護專線」之行為，避免因條文現行之「致妨害公務執行」構成要件過於仰賴事後認定，導致執法單位難以即時處理濫用案件。透過刪除「致妨害公務執行」之文字，使規範重點回到「是否無正當理由占用113資源」，並強化專線作為高風險通報與緊急求助管道的即時處理能力，確保有限人力能優先投入真正急迫之保護案件。（第五十一條）\n二、本條修正將無正當理由撥打113專線之罰鍰由原新臺幣3,000元至15,000元，提高為6,000元至30,000元，以提升規範之嚇阻效果。該調整兼顧比例原則，並參酌《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對無故或謊報火警所定之裁罰精神，以反映濫用緊急專線對公共安全、專業資源與救援黃金時機所造成之重大影響。提高罰則可避免專線人力遭濫占，確保高風險案件得以迅速處理，維護被害人生命與人身安全。（第六十三條）","first_time":"2025-12-12","last_time":"2025-12-16","提案編號":"20委1101780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80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