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82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1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1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287/114400228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287/114400228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819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74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6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30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1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7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6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0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0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1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7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640000"}],"議案名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3","laws":["07304"],"mtime":"2025-12-23T12:19:45+08:00","提案人":["李柏毅"],"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821號","案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有鑑於防範詐騙犯罪除以刑度、偵查等嚇阻犯罪外，更重要的是預先防堵民眾將金錢轉出、匯入予詐騙犯罪集團之帳戶。為有效防制民眾受詐騙而蒙受財產損失，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邱議瑩","蘇巧慧","林月琴","陳素月","王美惠","林楚茵","張雅琳","吳沛憶","陳俊宇","黃捷","王正旭","林宜瑾","陳瑩","范雲","陳培瑜","沈伯洋"],"對照表":[{"law_id":"07304","law_nam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與虛擬資產帳號，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應向客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law_content_id":"07304:07304:2024-07-12-制定:10","說明":"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n\n二、為攔阻尚未察覺遭詐騙之被害人持續交付財物，以減少財產損失，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偵查或分析詐欺犯罪目的外，依匯款紀錄等資料，足認有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時，將所蒐集之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使渠等於執行業務時，得利用該等資訊，對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進行關懷、勸導或請司法警察機關到場協助，爰增訂第二項規定。\n\n三、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金融機構指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機構，包括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等，該等機構均可取得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並運用於關懷、勸導，併予敘明。","修正":"第七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與虛擬資產帳號，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應向客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n\n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將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提供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利其執行業務時，得據以對客戶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現行":"第八條　金融機構對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及信用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虛擬資產帳號，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虛擬資產、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n\n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執行前項後段規定作業時得照會同業，受照會者應提供相關資訊。\n\n前二項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認定基準、照會程序與項目、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7304:07304:2024-07-12-制定:11","說明":"一、除第一項後段所定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帳戶（帳號）之管理目的外，實務上亦有透過照會，辨識是否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交易，以協助客戶避免遭詐而受損失之需求，例如金融機構於客戶臨櫃匯款時，透過照會以評估該筆交易有無遭受詐騙之虞，並及時關懷、勸導客戶，爰於第二項增訂得照會之範疇，包含有辨識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交易之必要時。又詐欺犯罪之不法金流常涉及法定貨幣及虛擬資產間轉換，有相互查證確認之必要，爰併修正第二項規定，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間得進行跨業照會，以符實務上打擊詐欺犯罪需求。\n\n二、第三項配合現行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金融主管機關」用語，酌作文字修正。\n\n三、詐騙之不法款項或虛擬資產於跨機構間移轉，單一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無法取得其他機構之客戶資訊，影響對可疑帳戶（帳號）或交易之評估準確度及攔阻時效性，故有必要透過金融機構同業間、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同業間，或上述二主體之跨業間合作，以科技方式整合分析客戶相關資訊，始能更精準有效掌握異常帳戶（帳號）與不法金流（幣流），提升早期預警與及時攔阻之效果。又為確保相關合作係基於防制詐欺犯罪之目的，避免衍生爭議，相關合作宜透過已充分具備跨機構間資料處理經驗之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所建立之平臺進行，並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另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爰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n\n四、第一項未修正。\n\n五、增訂第六項，確保平臺在使用客戶資訊防範詐騙時能謹守個資法規範。","修正":"第八條　金融機構對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及信用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虛擬資產帳號，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虛擬資產、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n\n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執行前項後段規定作業，或有辨識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交易之必要時，得照會其他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受照會者應提供相關資訊。\n\n前二項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認定基準、照會程序與項目、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主管機關定之。\n\n為防制詐欺犯罪，得由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所定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建立平臺，協助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進行同業或跨業合作，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資訊，並以科技方式分析及辨識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n前項平臺之建立及合作之進行，應由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所定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n第四項平臺之個人資料使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現行":"第九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依前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保存該客戶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交易紀錄，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就該異常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n\n前項資料及交易紀錄，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n\n第一項應保存資料，交易紀錄之範圍，通報司法警察機關之方式，程序與就異常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解除控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條說明二。\n\n二、司法警察機關除接獲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通報外，亦會因被害人報案或接獲其他檢舉而進行調查，過程中亦有將相關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之需要；為符合實務作業，爰增訂第四項規定。\n\n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九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依前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保存該客戶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交易紀錄，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就該異常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n\n前項資料及交易紀錄，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n\n第一項應保存資料、交易紀錄之範圍、通報司法警察機關之方式、程序與就異常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解除控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定之。\n\n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現行":"第十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於接獲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時，各受款行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將通報之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持續監控，並得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司法警察機關為前項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進行查證並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後續警示作業或解除控管。\n\n前二項之通報機制，圈存款項或虛擬資產，作業程序，後續警示作業，解除控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依現行實務作業，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之範疇，除金融機構間、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間之同業聯防外，亦包含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間之跨業聯防，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以資明確。\n\n二、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條說明二。\n\n三、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十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同業及跨業聯防通報機制；於接獲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時，各受款行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將通報之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持續監控，並得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司法警察機關為前項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進行查證並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後續警示作業或解除控管。\n\n前二項之通報機制，圈存款項或虛擬資產，作業程序，後續警示作業，解除控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依第九條第一項後段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之帳戶或帳號中，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或虛擬資產未經提領者，得依原通知機關之通知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n\n前項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之條件，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實務上，除依第九條第一項後段控管之帳戶或帳號外，依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列為警示之帳戶或帳號亦可由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又得通知發還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之機關不限於原通知機關，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亦得為之，爰酌修第一項規定。\n\n二、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條說明二。","修正":"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依第九條第一項後段或第四項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之帳戶或帳號中，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或虛擬資產未經提領者，得依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n\n前項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之條件，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予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利其執行業務時，得據以對客戶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n二、強化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進行同業或跨業間之照會及合作。\n三、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n四、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同業及跨業聯防通報機制。\n五、修正擴大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得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之適用範圍。","first_time":"2025-12-12","last_time":"2025-12-22","提案編號":"20委1101782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82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