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82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4/LCEWA01_110414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4/LCEWA01_110414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22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徐巧芯等21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0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2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7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7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8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6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6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640000"}],"議案名稱":"「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郭昱晴"],"連署人":["林宜瑾","王美惠","羅美玲","陳瑩","林月琴","莊瑞雄","王正旭","張雅琳","沈伯洋","林楚茵","陳培瑜","李柏毅","黃捷","蔡其昌","范雲","李昆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19","last_time":"2026-04-08","meet_id":"院會-11-4-14","laws":["01734"],"mtime":"2026-04-09T12:18: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82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822","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鑒於學術研究加給屬於教師固定薪資之重要組成部分，性質上係屬教師之基本待遇，為保障教師於非可歸責事由遭停聘後回復聘任之權益，參酌民法相關規定之精神，有必要將學術研究加給納入停聘期間應予補發之範圍，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師待遇由本薪（年功薪）、各類加給及獎金組成，其中「學術研究加給」係為專業研究及教學給予之固定報酬。其性質屬於教師之基本待遇，不同於因執行特定職務或於偏遠地區服務所發給之津貼或補助。鑑於教師之主要固定薪資係由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構成，故應視為薪資權益之核心。\n二、參酌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受僱人因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而無須補服勞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因停聘事由經查證後非可歸責於自身，最終回復聘任時，其停聘期間雖無實際教學行為，但該期間未支領之待遇，基於前述法理及對教師權益之保障，理應予以補發。\n三、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對於特定事由停聘之教師，於停聘原因消滅或調查後獲回復聘任時，僅規定補發本薪（年功薪）。為避免教師權益受損，學術研究加給應比照本薪（年功薪）一併補發。爰此，本修正案增列「學術研究加給」為應補發項目，以完備薪資補償制度。","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n\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29","說明":"一、教師經停聘後，如停聘原因消滅，且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而獲回復聘任，其停聘期間未支領之待遇，基於權益保障，自應予以補發。\n\n二、查教師待遇由本薪（年功薪）、各類加給及獎金組成，其中「學術研究加給」係為專業研究及教學給予之固定報酬，性質上並非因執行特定職務或於偏遠地區服務所發給之津貼或補助。鑑於教師之主要固定薪資係由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構成，且參酌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受僱人因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而無須補服勞務，仍得請求報酬。故教師停聘期間縱無實際教學行為，惟非可歸責於教師，其回復聘任後，應將學術研究加給比照本薪（年功薪）一併補發，以符合衡平原則並落實對教師權益之保障。爰增列「學術研究加給」為應補發項目，以強化法律義務性。","修正":"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應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n\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應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82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