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82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4/LCEWA01_110414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4/LCEWA01_110414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昱晴"],"連署人":["林宜瑾","陳瑩","王美惠","羅美玲","王正旭","張雅琳","林月琴","黃捷","沈伯洋","莊瑞雄","李柏毅","林楚茵","范雲","李昆澤","蔡其昌","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19","last_time":"2025-12-23","meet_id":"院會-11-4-14","laws":["01747"],"mtime":"2025-12-30T18:15: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82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823","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為保障經救濟程序確定回復聘任關係之教師，其於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應得之薪資權益，參酌民法中受僱人請求報酬之精神，將學術研究加給此一固定基本待遇納入補發範圍，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師經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如最終獲准回復聘任關係，即顯示原處分並非妥適。學術研究加給為教師固定薪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性質上屬於教師的基本待遇，與因特定職務或地理環境所生之津貼不同。為保障其工作權益，該期間應支領而未全額支領之待遇，理應補發。\n二、參酌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揭示之精神，受僱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能提供勞務時，仍得請求報酬。教師於前述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縱然未有教學事實，但此係不可歸責於教師本身，故除本薪（年功薪）外，學術研究加給亦應一併全額補發，以符合法理衡平原則。\n三、現行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對於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之教師，僅規定補發本薪（年功薪），未能涵蓋教師完整的基本待遇。本修正案旨在將應補發之待遇項目擴大至包含學術研究加給，以維護教師基本薪資權益。","對照表":[{"law_id":"01747","law_name":"教師待遇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依法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依教師法規定發給本薪（年功薪）。\n\n停聘教師死亡者，得補發停聘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n\n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n\n教師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民法第八條所定期限屆滿之日止，得發給本薪（年功薪）。\n\n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並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law_content_id":"01747:01747:2015-05-22-制定:19","說明":"一、教師經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如依法定程序提起救濟並最終獲准回復聘任關係，為保障其工作權益，其於前述期間應支領而未全額支領之待遇，理應補發。\n\n二、查學術研究加給為教師固定薪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性質可謂人員之基本待遇，與職務加給或地域加給等，因執行特定職務或地理環境所生之津貼不同。參酌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揭示之精神，受僱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能提供勞務時，仍得請求報酬。是以，教師如經救濟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表示其原處分並非妥適，該期間未有教學事實係不可歸責於教師，故除本薪（年功薪）外，學術研究加給亦應一併全額補發，以維護其權益。","修正":"第十九條　依法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依教師法規定發給本薪（年功薪）。\n\n停聘教師死亡者，得補發停聘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n\n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應補發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n教師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民法第八條所定期限屆滿之日止，得發給本薪（年功薪）。\n\n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並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82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