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82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1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1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287/114400228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287/114400228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819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74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6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30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1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7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6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0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0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1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7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640000"}],"議案名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3","laws":["07304"],"mtime":"2025-12-23T12:19:43+08:00","提案人":["萬美玲","游顥","林沛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826號","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游顥、林沛祥等21人，現行條文依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之多寡而區分刑度輕重。然為嚴懲詐欺犯罪、強化犯罪嚇阻以保障民眾免受詐騙之苦，爰在既有之五百萬元與一億元兩種級距間，增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級距，詐欺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並將現行刑度處罰加重。同時有鑑於詐欺被告自首、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減刑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於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後，詐欺被告自首、自白後，僅須繳回實際報酬即可輕鬆減刑，縱無實際報酬亦合於減刑要件，有司法輕判縱放詐欺犯之疑慮，更無助於被害人獲得賠償，綜上，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盧縣一","顏寬恒","陳玉珍","謝衣鳯","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魯明哲","王育敏","陳雪生","許宇甄","楊瓊瓔","邱若華","馬文君","翁曉玲","傅崐萁","謝龍介","羅智強"],"對照表":[{"law_id":"07304","law_nam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7304:07304:2024-07-12-制定:49","說明":"一、為嚴加懲處詐欺犯罪以收嚇阻犯罪之效，爰修正本條。\n\n二、現行本條已有依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之多寡而區別刑度輕重之規定。將既有級距五百萬下修為一百萬，且增列金額達一千萬元之級距，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n\n三、將現行之一億元以上級距處罰加重，修正為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十億元以下罰金。","修正":"第四十三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十億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四十四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n\n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n\n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n\n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n\n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洗錢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law_content_id":"07304:07304:2024-07-12-制定:50","說明":"詐欺首謀負責整體策畫，具高度主導性，且為最大不法獲利者，應予從重量刑，爰提高詐欺首謀相關刑責，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億元以下罰金，以建立預防性威嚇力，修正第三項條文。","修正":"第四十四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n\n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n\n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n\n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n\n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億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洗錢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現行":"第四十六條　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7304:07304:2024-07-12-制定:52","說明":"本條例規定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後，或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鑒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縱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亦合於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此裁定恐有輕縱詐欺被告之疑慮，且無助於使被害人獲得賠償。為落實條文原始意旨，追回、減少被害人之財損、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爰修正本條前段規定，明定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自首，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被害人受詐騙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或與被害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調解或和解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第四十六條　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被害人受詐騙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或與全部被害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調解或和解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現行":"第四十七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7304:07304:2024-07-12-制定:53","說明":"理由同第四十六條。","修正":"第四十七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被害人受詐騙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或與全部被害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調解或和解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說明":"一、根據內政部打詐儀錶板之犯罪統計，國人今年1月至10月因詐騙之財損高達766億元，導致民眾重大損失，甚至家破人亡。因此為嚴懲詐欺犯罪、強化犯罪嚇阻，應提高刑責與罰金金額，同時增加依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之多寡之級距，以有效針對其依犯罪獲取財物金額受到對應罰則。\n二、民眾對詐欺深惡痛絕，倘受到詐欺，如何取回財產應勝於詐欺被告之刑事懲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與第四十七條重在追回、減少被害人之財損，使其能儘早取回受詐騙之財物與獲得賠償，若詐欺被告自首或自白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使被害人取回財產上損失，減輕或免除其刑。\n三、有鑑於114年5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包含因詐欺犯罪而取得之被害人財物，及為了犯罪而取得之報酬在內），縱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亦合於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此裁定有輕縱詐欺被告之疑慮，且無助於使被害人獲得賠償。為使條文原始意旨得以落實，爰修正本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減刑以詐欺被告在自首或自白後，必須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被害人受詐騙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或與全部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為要件。","first_time":"2025-12-12","last_time":"2025-12-22","提案編號":"20委1101782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8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