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82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1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1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3","laws":["03631"],"mtime":"2025-12-23T18:14:44+08:00","提案人":["萬美玲","林沛祥","邱若華"],"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827號","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林沛祥、邱若華等16人，台灣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嚴重，然現行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僅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且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僅發給六個月，對於我國近年物價飛漲狀況下，顯已不足。為鼓勵生育、減輕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將育兒留職津貼調整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最長發給時間增加為十二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顏寬恒","林倩綺","陳玉珍","許宇甄","陳雪生","林思銘","洪孟楷","馬文君","黃健豪","魯明哲","王育敏"],"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現行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僅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且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僅發給六個月，對於我國近年物價飛漲狀況下，顯已不足。為鼓勵生育、減輕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爰將育兒留職津貼調整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最長發給時間增加為十二個月。","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十二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first_time":"2025-12-12","last_time":"2025-12-16","提案編號":"20委1101782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8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