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98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謝龍介","林沛祥"],"連署人":["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顏寬恒","鄭正鈐","盧縣一","陳超明","林德福","馬文君","陳雪生","邱鎮軍","黃仁","廖先翔","蘇清泉","羅廷瑋","邱若華","牛煦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meet_id":"院會-11-4-15","laws":["01183"],"mtime":"2026-01-06T18:14:1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98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980","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謝龍介、林沛祥等19人，有鑑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構成要件過於簡略，致使近來警察機關移送法院審理後絕大多數裁定不罰，顯見簡略模糊的要件造成執法方面適用困難，亟待修法改善，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監察院於109年調查報告曾提到，警察機關移送散佈謠言案件，應檢視法院建構不罰之審查原則後審慎移送，並應遵循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之界限；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於111年5月13日公布結論性建議，指出政府為了遏止疫情不實訊息，曾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多人，但缺乏刑法定罪所要求的準確性，恐對人權造成侵犯。\n二、現行社維法針對「散佈謠言」之認定過於簡略，易造成民眾之言論自由受侵犯與執法標準不明之狀況，應該訂定相關標準，使執法具有明確性。\n三、增訂以善意發表言論，依行為人之能力經相當查證者不罰，以防止謠言被過度認定與濫用。\n四、因新增第二項，原項條文文字修正。","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n\n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n\n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n\n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n\n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n\n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n\n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n\n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n\n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n\n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76","說明":"一、監察院於109年調查報告曾提到，警察機關移送散佈謠言案件，應檢視法院建構不罰之審查原則後審慎移送，並應遵循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之界限；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於111年5月13日公布結論性建議，指出政府為了遏止疫情不實訊息，曾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多人，但缺乏刑法定罪所要求的準確性，恐對人權造成侵犯。\n\n二、現行社維法針對「散佈謠言」之認定過於簡略，易造成民眾之言論自由受侵犯與執法標準不明之狀況，應該訂定相關標準，使執法具有明確性。\n\n三、增訂以善意發表言論，依行為人之能力經相當查證者不罰，以防止謠言被過度認定與濫用。\n\n四、因新增第二項，原項條文文字修正。","修正":"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n\n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n\n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n\n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n\n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n\n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國家安全及國防、選舉及罷免、社會經濟、民生、醫療、金融、災害等事項之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者。\n\n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n\n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n\n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n\n前項第五款，以善意發表言論，依行為人之能力經相當查證者，不罰。\n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98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