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98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謝龍介"],"連署人":["蘇清泉","馬文君","鄭正鈐","林德福","陳雪生","黃仁","賴士葆","盧縣一","邱鎮軍","廖先翔","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洪孟楷","王育敏","顏寬恒","羅廷瑋","邱若華","牛煦庭","翁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meet_id":"院會-11-4-15","laws":["03616"],"mtime":"2026-01-06T18:14:1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98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983","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謝龍介等21人，鑑於現在家庭型態多元，從兒童福祉角度來看，中高齡受雇勞工日益增加。加上少子女化問題嚴重，許多國家陸續提出相關政策，盼增加民眾生育意願、減緩育兒壓力。瑞典、日本等國宣布施行「育孫假」，讓祖父母可以在家領薪顧孫，鼓勵尚在職場之祖父母共同加入照顧下一代之行列。我國少子化趨勢極為嚴重，需政府持續以國家政策積極打造友善育兒環境以提振出生率。為鼓勵祖父母加入育嬰行列以共同分攤養育下一代之責任，明定任職滿六個月受僱者於「孫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瑞典、日本等國家，已陸續修法或放寬政策鼓勵祖父母加入育兒照顧之行列。\n二、根據勞動部統計，過去十年間（103年至113年），六十五歲以上就業者人口增加超過八成，高齡就業總人數業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已達四十三萬人。\n三、為增加民眾生育意願、減緩育兒壓力，鼓勵尚在職場之祖父母共同加入照顧下一代之行列，明定任職滿六個月受僱者於「孫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共同打造友善育嬰環境。","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1","說明":"一、近年來瑞典、日本等國家，已陸續修法或放寬政策鼓勵祖父母加入育兒照顧之行列。\n\n二、根據勞動部統計，過去十年間（103年至113年），六十五歲以上就業者人口增加超過八成，高齡就業總人數業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已達四十三萬人。\n\n三、為增加民眾生育意願、減緩育兒壓力，鼓勵尚在職場之祖父母共同加入照顧下一代之行列，明定任職滿六個月受僱者於「孫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共同打造友善育嬰環境。","修正":"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或孫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或孫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或孫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或孫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98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