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98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4/LCEWA01_110414_001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4/LCEWA01_110414_001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鐵路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4","laws":["02014"],"mtime":"2025-12-30T18:15:29+08:00","提案人":["黃健豪","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985號","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廖偉翔等17人，鑑於考量聘僱外籍勞工屬勞動契約範疇，其僱用、勞動條件、管理與監督應歸屬勞動部主管，以符合勞動法制統一管理原則。現行由交通部核准，不僅增加重複行政程序，延宕人力引進，也可能導致勞工權益保障與勞動監督的分離。為簡化程序、加強勞動權益保障，應刪除該條，讓勞動部全面負責外籍勞工聘用與管理。爰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顏寬恒","葉元之","鄭正鈐","牛煦庭","王鴻薇","邱鎮軍","張智倫","廖先翔","徐巧芯","葛如鈞","張嘉郡","柯志恩","陳菁徽","洪孟楷","黃建賓"],"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鐵路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law_content_id":"02014: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38","說明":"考量外籍勞工之聘僱、管理與勞動條件屬勞動部主管權限，現行交通部核准機制造成行政重複、效率低落，且不利勞動權益統一監督，宜允刪除，由勞動部全面負責。","修正":"第三十四條　（刪除）"},{"現行":"第四十四條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其營運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014: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48","說明":"配合修正，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其營運準用刪除第三十四條。","修正":"第四十四條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其營運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現行":"第六十七條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n\n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n\n三、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n四、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六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六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五十六條之六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六第三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n\n五、違反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n\n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n\n七、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n\n八、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將遲延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n\n九、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n\n十、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未經核定、未經公告或未依核定、未依公告收取費用。\n\n十一、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未蒐集資料、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或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驗、未提出安全管理報告或未有效保存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n\n十二、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金額投保責任保險。\n\n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加重其罰鍰至前項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n\n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交通部鐵道局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22-05-27-修正:92","說明":"一、配合修正，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n\n二、原第四款以下款次調整上移。","修正":"第六十七條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n\n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n\n三、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六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六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五十六條之六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六第三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n\n四、違反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n\n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n\n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n\n七、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將遲延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n\n八、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n\n九、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未經核定、未經公告或未依核定、未依公告收取費用。\n\n十、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未蒐集資料、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或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驗、未提出安全管理報告或未有效保存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n\n十一、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金額投保責任保險。\n\n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加重其罰鍰至前項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n\n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交通部鐵道局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first_time":"2025-12-19","last_time":"2025-12-23","提案編號":"20委1101798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98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