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9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連署人":["林沛祥","羅廷瑋","陳超明","蘇清泉","顏寬恒","盧縣一","丁學忠","黃健豪","翁曉玲","林德福","黃仁","黃建賓","林思銘","張智倫","廖先翔","洪孟楷","呂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meet_id":"院會-11-4-15","laws":["02415"],"mtime":"2026-01-06T18:14: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99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995","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鑒於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如未妥善銜接制度調整，地方頻道在公共資訊、災防訊息與民生服務上恐生中斷之虞，影響公眾視聽權益及在地收視民眾福祉。應確保既存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於過渡期間能順利完成申請程序，爰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凡利用衛星以外方式，並以一定頻道名稱，將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者，例如系統經營者自營之地方有線電視頻道，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定義皆屬「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而其納入本法管理係自104年12月18日修法後迄今。\n二、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被納入本法管制後，亦準用同法第五條之黨政軍條款。然而，此類事業多負有如有線電視廣播法第四十二條所要求之地方頻道義務，並肩負提供地方政府資訊及公益性服務之功能。於現行制度下，黨政軍條款修法共識尚未形成，而公開發行公司本難以掌控或拒絕具有黨政軍背景之投資人購買其股份，致使相關事業在申請許可時可能因無法符合前述規範而受阻，進而影響在地民眾之收視權益與福祉。\n三、立法院已三度修正通過延長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請執照期限，使系統業者自營之地方有線電視頻道在過渡階段得以持續運作，同時爭取更多時間以凝聚黨政軍條款之修法共識。基於前述考量，爰提出本次修正，凡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存續之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得自本次修正施行日起四年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對照表":[{"law_id":"02415","law_name":"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四條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經營許可、營運管理、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於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繼續經營。\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於第二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駁回，自駁回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後，不得繼續經營。\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取得經營許可前，其繼續經營期間之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視為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22-05-03-修正:71","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審查許可與產業運作實務產生落差。相關審查標準尚待釐清，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恐難於原訂期間內備妥申請文件，可能產生服務中斷風險，背離立法意旨。\n\n三、考量購物頻道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即已長期營運，其頻道性質與黨政軍條款所欲規範之對象並無關聯。行政法院亦曾認定，因上市櫃公司在有價證券市場交易具不確定性，要求其完全排除黨政軍投資並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應保障其信賴利益。同時，地方頻道承擔提供地方政府訊息與民眾公益服務之功能，為維護公眾視聽權益並避免影響在地民眾收視福祉，亦有必要予以適當處理。\n\n四、為以最小變動因應目前業者無法如期申請執照之困境，且目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關於其經營期間之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已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視為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爰延長申請期限為四年。","修正":"第六十四條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經營許可、營運管理、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於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繼續經營。\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於第二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駁回，自駁回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後，不得繼續經營。\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取得經營許可前，其繼續經營期間之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視為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9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