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99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4/LCEWA01_110414_001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4/LCEWA01_110414_001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4","laws":["01634"],"mtime":"2025-12-30T18:16:04+08:00","提案人":["李彥秀","羅明才"],"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998號","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羅明才等16人，為保障金融機構合併之勞工權益，確保勞工權益不因金融機構合併而受損，並提供友善穩健之金融環境，爰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金融機構合併時，應提具妥善員工安置計畫及與勞工就員工安置計畫之協商結果，俾利維護勞工權益及維持勞資關係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楊瓊瓔","賴士葆","游顥","王育敏","邱鎮軍","陳永康","黃建賓","廖先翔","林德福","林倩綺","魯明哲","盧縣一","邱若華","牛煦庭"],"對照表":[{"law_id":"01634","law_name":"金融機構合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依本法合併、改組或轉讓時，其員工得享有之權益，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634:01634:2015-11-24-全文修正:15","說明":"一、為保障金融機構合併之勞工權益，確保勞工權益不因金融機構合併而受損，並兼顧維持勞資關係穩定與金融機構順利進行整併，爰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一○二七三七八三號書函，增訂第二項明定金融機構依本法第十二條向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時，除本應切實依勞動基準法及金融相關法規辦理外，尚應於申請書件中檢附妥善之員工安置計畫及與勞工就員工安置計畫之協商結果（有工會者，應提出與工會之協商會議紀錄；無工會者，則提出勞資協議會議紀錄）。\n\n二、為提供友善穩健之金融環境，俾利金融機構於符合法令架構及員工、客戶與股東等各利害關係人利益等要求下，基於業務發展需要進行併購，有關機關允宜適時介入輔導金融機構依法辦理勞工權益事項，並協助勞資雙方就員工安置計畫內容進行協商，併予指明。","修正":"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依本法合併、改組或轉讓時，其員工得享有之權益，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n\n金融機構依本法合併時，應提出員工安置計畫，並檢附與工會協商或勞資協議會議紀錄。"}]}],"first_time":"2025-12-19","last_time":"2025-12-23","提案編號":"20委1101799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99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