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0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富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易餘"],"連署人":["邱志偉","林宜瑾","羅美玲","陳俊宇","林岱樺","林俊憲","賴惠員","王美惠","王義川","王正旭","陳秀寳","郭昱晴","沈伯洋","黃捷","吳沛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meet_id":"院會-11-4-15","laws":["01230"],"mtime":"2026-01-06T18:14: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00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002","案由":"本院委員徐富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蔡易餘等18人，為使我國弱勢者保障能隨著物價指數調整，使其所領年金能符合物價變化，以強化社會安全網，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老年年金為每月4,049元，身心障礙年金則為5,437元，然114年度的最低生活費標準已達到15,515元，顯見現行部分年金已無法支應我國最低生活所需，應隨我國物價指數滾動調整。且近年物價指數波動變化快速，應由四年滾動檢討一次，改為三年滾動檢討一次，以強化我國國民生活保障。","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12-02-修正:70","說明":"一、酌調第一項文字。近年全球通貨膨脹、物價上漲，年長者及身心障礙者所領年金已不敷使用，有調高年金數額之必要。使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提高為4,500元，而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遺屬年金、原住民給付提高為8,000元，身心障礙年金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提高為9,000元。\n\n二、新增第二項。為確保年長者生活照護，制定老年年金之最低金額門檻，計算後未足8,000元者，仍按8,000元發給。\n\n三、將第一項文字後段移列第三項，並新增部分文字。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將事權及錢權合理分配，將本條規定所需之經費或差額，由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且由於近年物價變化快速，將年金調整機制由每四年改為每三年調整一次。","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八千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九千元。\n\n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計算之老年年金金額不足新臺幣八千元者，按新臺幣八千元發給。\n前二項所需經費成與原計算年金金額之差額，由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平均分攤，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其後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0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