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0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李柏毅","林楚茵","郭昱晴","賴惠員","沈發惠","陳秀寳","王正旭","黃捷","林俊憲","王義川","李坤城","邱議瑩","陳俊宇","吳沛憶","陳瑩","賴瑞隆","張宏陸","許智傑","李昆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meet_id":"院會-11-4-15","laws":["04634"],"mtime":"2026-01-06T18:14:4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01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017","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鑒於公務人員之俸給包括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公務人員依法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復職、先予復職者補發俸給之相關規定，除含本俸（年功俸）外，理應包含加給，爰擬具「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查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停職期間無任職之事實，責任不應由公務員（受僱人）承擔，且無補服勞務之義務，因此公務員復職後，除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應予補發加給。又公務人員違法失職之程度有別，先予復職人員，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全額俸給。（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4634","law_name":"公務人員俸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n\n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n\n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n\n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n\n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law_content_id":"04634:04634:2005-04-29-修正:21","說明":"一、公務人員之俸給包括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加給包括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地域加給。\n\n二、查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停職期間無任職之事實，責任不應由公務員（受僱人）承擔，且無補服勞務之義務，因此公務員復職後，除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應予補發加給。又公務人員違法失職之程度有別，先予復職人員，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全額俸給。","修正":"第二十一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n\n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n\n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及加給。\n\n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n\n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0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