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01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林楚茵","沈發惠","林俊憲","陳俊宇","張宏陸","郭昱晴","陳秀寳","王義川","吳沛憶","許智傑","王正旭","黃捷","賴惠員","李坤城","陳瑩","邱議瑩","李昆澤","賴瑞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meet_id":"院會-11-4-15","laws":["01747"],"mtime":"2026-01-06T18:14: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01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018","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鑒於教師之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組成，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待遇之發給規定參照教師法適用之；受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回復聘任關係者，具教師身分，除補發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外，亦應補發加給，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待遇之發給規定參照教師法第二十五條適用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n二、查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無教學事實，責任不應由教師（受僱人）承擔，且無補服勞務之義務，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除補發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加給。（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1747","law_name":"教師待遇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依法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依教師法規定發給本薪（年功薪）。\n\n停聘教師死亡者，得補發停聘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n\n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n\n教師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民法第八條所定期限屆滿之日止，得發給本薪（年功薪）。\n\n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並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law_content_id":"01747:01747:2015-05-22-制定:19","說明":"一、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加給分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n\n二、第一項定明教師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待遇之發給規定。其待遇之發給規定依教師法第二十五條適用之。\n\n三、查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無教學事實，責任不應由教師（受僱人）承擔，且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除補發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加給。","修正":"第十九條　依法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依教師法規定發給待遇。\n\n停聘教師死亡者，得補發停聘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n\n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及加給應予補發。\n\n教師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民法第八條所定期限屆滿之日止，得發給本薪（年功薪）。\n\n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並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01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