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03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沈發惠","陳秀寳","郭昱晴","黃捷","林俊憲","王正旭","吳秉叡","賴惠員","張宏陸","陳俊宇","王義川","李柏毅","林楚茵","許智傑","李昆澤","李坤城","吳沛憶","邱議瑩","賴瑞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meet_id":"院會-11-4-15","laws":["07162"],"mtime":"2026-01-06T18:14: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03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031","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鑒於特定境外敵對勢力近年來強化對我國之政治統戰與滲透，利用各種認知作戰挑撥分化國民團結，干擾我國民主體制運作。現行《反滲透法》雖針對選舉或公民投票期間之干擾行為設有規範，惟對於非選舉期間，或非以短期影響選舉結果為目的之統戰、滲透行為，尚乏因應機制。為落實政治經費來源透明化原則，防制滲透來源透過「灰色地帶行為人」進行統戰宣傳與活動，爰擬具「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特定境外敵對勢力近年來持續強化對我國之政治統戰及滲透，利用認知作戰手段分化社會團結，干擾民主選舉進行。我國雖於2020年制定公布《反滲透法》，就滲透來源及其在地協力者於選舉或公民投票期間干擾民主體制之行為已有初步禁止規範。惟查，現行法制對於非屬選舉或公民投票期間，或非直接以短期影響選舉結果為目的之長期統戰、滲透行為，尚缺乏有效之因應機制與透明化規範。此類灰色地帶之滲透行為，長期而言將嚴重侵蝕我國民主根基。\n爰參照《政治獻金法》關於政治經費來源透明化及禁止境外敵對勢力資助之精神，擬具「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下列事項之修正與規範：\n一、明定「灰色地帶行為人」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n二、課予其經費來源透明化之主動申報義務。（增訂條文第九條之一）\n三、對於受滲透來源資助而不申報、不實申報或規避查核者，以及受滲透來源指示資助灰色地帶行為人者，明定相關刑事責任，以補強現行民主防衛機制之不足。（增訂條文第九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7162","law_name":"反滲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n\n二、滲透來源：\n\n(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n\n(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n\n(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law_content_id":"07162:07162:2019-12-31-制定:2","說明":"一、鑑於特定境外敵對勢力統戰手法日新月異，常透過特定個人或團體在台進行常態性、組織性之政治宣傳與活動，此類行為雖非直接發生於選舉期間，仍具備高度政治滲透意圖。\n\n二、為明確規範對象，爰增訂第三款，定義「灰色地帶行為人」，並參考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建議，將重複參與、媒介他人參與境外敵對勢力統戰活動，或從事、媒介附和其政治意圖宣傳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納入規範範圍，以利後續經費透明化之管制。","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n\n二、滲透來源：\n\n(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n\n(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n\n(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n\n三、灰色地帶行為人：指從事下列行為之個人或團體：\n(一)重複參與境外敵對勢力特定組織具政治意圖之統戰活動者。\n(二)媒介他人參與境外敵對勢力特定組織具政治意圖之統戰活動者。\n(三)從事附和境外敵對勢力特定組織具政治意圖之宣傳活動者。\n(四)媒介他人從事附和境外敵對勢力特定組織具政治意圖之宣傳活動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基於「政治經費來源透明化」之原則，為防範滲透來源透過金錢資助灰色地帶行為人進行統戰滲透，爰明定灰色地帶行為人接受滲透來源資助，或經法務部、檢察長認定有第二條第三款各目情形者，應負有主動申報經費來源之義務。\n\n三、第二項明定申報期限及應記載事項，以利主管機關查核。\n\n四、第三項明定一般社交禮儀之例外規定，避免過度干擾正常民間交流。","修正":"第九條之一　灰色地帶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向法務部申報其活動經費來源：\n\n一、接受滲透來源直接或間接資助者。\n\n二、經法務部或檢察長認定有本法第二條第三項各款情形者。\n\n前項申報應於接受資助或經認定後三十日內為之，申報內容應包括資助來源、金額、用途及相關證明文件。\n\n一般社交禮儀之招待，不超過行政院所定標準者，不在此限。"},{"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確保前條申報制度之實效性，爰於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灰色地帶行為人若未依規定申報、不實申報，或規避、妨害、拒絕主管機關查核者，應負刑事責任。\n\n三、第三款明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而捐贈經費予灰色地帶行為人，違反者亦科以刑責，以阻斷滲透來源透過白手套迂迴資助之管道。","修正":"第九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灰色地帶行為人接受滲透來源直接或間接資助，不為申報或故意為不實申報者。\n\n二、規避、妨害或拒絕法務部或檢察機關依前條規定所為之查核者。\n\n三、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灰色地帶行為人活動經費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0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