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03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4/LCEWA01_110414_001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4/LCEWA01_110414_001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照顧國民基本經濟安全暫行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4","laws":["07350"],"mtime":"2025-12-30T18:16:02+08:00","提案人":["李彥秀"],"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034號","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為照顧國民基本經濟安全，並於相關社會福利制度完備前，加強政府對國人老年、退休、生育時之照顧，盼藉由發給老年生活扶助金、產後照護津貼及自願提繳獎勵金等方式，分別強化老年國民照顧、營造友善生育環境、增加勞工退休保障，爰擬具「照顧國民基本經濟安全暫行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賴士葆","楊瓊瓔","王育敏","邱鎮軍","盧縣一","陳永康","黃建賓","林德福","林倩綺","牛煦庭","魯明哲","吳宗憲","邱若華","廖先翔","游顥","羅明才"],"對照表":[{"law_id":"07350","law_name":"照顧國民基本經濟安全暫行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照顧國民基本經濟安全暫行條例草案","rows":[{"說明":"敘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適用法律之順序。","增訂":"第一條　為照顧國民於老年、退休、生育時之基本經濟安全，特制定本條例。\n\n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及相關各部會應負責事項，以明權責。","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n\n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預算編列及推動。"},{"說明":"界定本條例適用之主體範圍與資格條件。","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國民，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n\n一、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於年滿六十五歲時，依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n\n二、依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n\n本條例所稱生育後國民，為新生兒於我國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法定代理人。\n\n本條例所稱勞工，應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之適用對象。"},{"說明":"規定老年生活扶助金之發放。","增訂":"第四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老年國民，政府應發給老年生活扶助金。"},{"說明":"規定產後照護津貼之發放。","增訂":"第五條　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生育後國民，政府應發給產後照護津貼。"},{"說明":"規定自願提繳獎勵金之發放。","增訂":"第六條　符合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勞工，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後，政府應發給自願提繳獎勵金。"},{"說明":"參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本條例各該扶助金、津貼或獎勵金所需經費，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增訂":"第七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說明":"有關老年生活扶助金、產後照護津貼及自願提繳獎勵金之金額、計算、作業程序、執行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具體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定之，以利執行。","增訂":"第八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各項目之金額、計算、作業程序、執行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定之。"},{"說明":"考量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扶助金、津貼或獎勵金，係為照顧國民基本經濟安全，如就所領取之各項給與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九條　請領老年生活扶助金、產後照護津貼及自願提繳獎勵金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first_time":"2025-12-19","last_time":"2025-12-23","提案編號":"20委1101803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0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