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07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連署人":["蘇清泉","謝龍介","林國成","黃健豪","羅智強","陳菁徽","林沛祥","陳永康","林思銘","王鴻薇","林倩綺","盧縣一","劉書彬","涂權吉","黃國昌","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meet_id":"院會-11-4-15","laws":["03616"],"mtime":"2026-01-06T18:14: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07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079","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有鑑於考試院已審議通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放寬公務員育孫留職停薪等規範，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及職場工作，惟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有關「子女」之範圍僅限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並未及於孫子女。因此為保障勞工權益並營造育嬰友善環境，勞工亦應比照放寬育孫留職停薪假及其請領津貼之規定，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十六條增訂有關育孫子女留職停薪之規定，擴大育嬰留職停薪之對象至祖父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關「子女」之定義，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其範圍並未包含孫子女。\n二、有關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考試院已審議通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放寬公務員育孫留職停薪等規範，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及職場工作，惟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工育嬰留職停薪僅限於撫育未滿三歲之子女，並未及於孫子女。因此為保障勞工權益並營造育嬰友善環境，勞工亦應比照放寬育孫留職停薪假及其請領津貼之規定，爰修正第十六條增訂有關育孫子女留職停薪之規定，擴大育嬰留職停薪之對象至祖父母。","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1","說明":"一、有關「子女」之定義，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其範圍並未包含孫子女。\n\n二、有關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考試院已審議通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放寬公務員育孫留職停薪等規範，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及職場工作，惟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工育嬰留職停薪僅限於撫育未滿三歲之子女，並未及於孫子女。因此為保障勞工權益並營造育嬰友善環境，勞工亦應比照放寬育孫留職停薪假及其請領津貼之規定，爰修正第十六條增訂有關育孫子女留職停薪之規定，擴大育嬰留職停薪之對象至祖父母。\n\n三、本條參考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之修正，增列育孫留職停薪津貼規定，為文字之調整。","修正":"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或孫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或育孫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或孫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或孫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或育孫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或孫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或育孫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或育孫留職停薪。\n\n育嬰或育孫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或育孫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07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