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09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衛生福利部原住民健康照顧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5","laws":["07351"],"mtime":"2026-01-06T18:15:05+08:00","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提案人":["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099號","案由":"本院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鑑於《原住民族健康法》制定公布後，為落實該法建構具文化安全之健康照護體系、寬列預算及專責辦理精神，現行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辦理之層級可能不足因應。同時，為提升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之決策位階、統籌跨機關資源、強化原鄉醫療在地化，爰依「衛生福利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五條第七款規定，爰擬具「衛生福利部原住民健康照顧署組織法草案」，設立原住民健康照顧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仁","翁曉玲","許宇甄","廖先翔","陳超明","游顥","丁學忠","邱若華","蘇清泉","黃建賓","林倩綺","羅廷瑋","涂權吉","洪孟楷","鄭正鈐"],"對照表":[{"law_id":"07351","law_name":"衛生福利部原住民健康照顧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衛生福利部原住民健康照顧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本署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同時重視「文化安全」與「消弭健康不平等」以回應《原住民族健康法》。","增訂":"第一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促進、文化安全醫療照護及消弭健康不平等之業務，特設原住民健康照顧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n\n二、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之調查、監測、研究及改善策略之規劃。\n\n三、原住民族地區醫療資源布建、醫療服務網絡之規劃、推動及執行。\n\n四、原住民族健康人才培育與醫療專業人員文化安全教育之規劃及推動。\n\n五、原住民族傳統醫療知識與現代醫療整合之研究及推動。\n\n六、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加值應用。\n\n七、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服務文化適切性之規劃及協調。\n\n八、原住民族健康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n\n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健康及衛生福利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說明":"此外，如果能單獨成立「原住民健康照顧署」，可能好處有：\n一、組織層級差異：現行「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無法指揮調度屬性不同的醫療院所，其下僅有「原住民及離島健康科」；若能直接升格為「原住民健康發展署」後將成為三級機關，擁有獨立的預算權與人事權。\n二、試圖與「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分工明確：草案第二條第七款將原住民長照界定在「文化適切性」的規劃，避免與新成立的「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業務重疊，以強調合作與強化原住民族權益。\n三、健康資料庫之法源：將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建置單獨寫入組織法職掌（第二條第六款），以解決目前原住民族健康數據可能散落在衛福部、原民會等各單位無法有效合作分析問題。","提案編號":"20委1101809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09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