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1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5","laws":["01517"],"mtime":"2026-01-06T18:15:19+08:00","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提案人":["李彥秀","黃健豪","羅廷瑋","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103號","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黃健豪、羅廷瑋、廖偉翔等18人，有鑑於「貨物稅條例」制定之初係將部分貨品視為奢侈用品，而另外加徵稅率之「奢侈稅」概念，如電冰箱、冷暖氣機、音響及汽、機車等均屬之。惟隨經濟發展與交通型態變遷，監理資料顯示我國民眾車輛持有率極高，汽、機車已成為國人生活必需之交通工具，高額貨物稅實質上已形成對人民利用交通工具之懲罰性課稅。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調降汽、機車貨物稅率，以落實租稅公平並減輕民眾負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萬美玲","蘇清泉","黃仁","張智倫","顏寬恒","林德福","呂玉玲","羅明才","陳玉珍","魯明哲","陳雪生","楊瓊瓔","陳菁徽","邱鎮軍"],"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24-11-29-修正:16","說明":"一、我國貨物稅制源於民國35年，當時汽車與機車被視為富人專屬之奢侈品，故課以重稅。然時至今日，根據交通部統計，汽、機車已是國人最主要之通勤與生財工具，繼續維持「奢侈稅」性質之高額貨物稅，顯已不合時宜，並造成民眾沉重經濟負擔。\n\n二、現行車輛於使用階段需繳納使用牌照稅及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而小客車貨物稅稅率高達25%至30%，機車則為17%。相較於鄰近國家或歐美地區，我國購車稅賦負擔明顯過重。為減輕民眾生活壓力，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之2，調降小客車之貨物稅稅率。\n\n三、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新增第一目及第二目，針對不同機車汽缸排氣量，設定不同稅率，以符合比例原則。","修正":"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n\n(一)汽缸排氣量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五。\n(二)汽缸排氣量在二百五十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說明":"一、我國貨物稅制源於民國35年，當時汽車與機車被視為富人專屬之奢侈品，故課以重稅。然時至今日，根據交通部統計，汽、機車已是國人最主要之通勤與生財工具，繼續維持「奢侈稅」性質之高額貨物稅，顯已不合時宜，並造成民眾沉重經濟負擔。\n二、現行車輛於使用階段需繳納使用牌照稅及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而小客車貨物稅稅率高達25%至30%，機車則為17%。相較於鄰近國家或歐美地區，我國購車稅賦負擔明顯過重。為減輕民眾生活壓力，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之2，調降小客車之貨物稅稅率。\n三、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新增第一目及第二目，針對不同機車汽缸排氣量，設定不同稅率，以符合比例原則。","提案編號":"20委1101810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10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