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10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5","laws":["01233"],"mtime":"2026-01-06T18:16:09+08:00","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提案人":["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其昌","陳素月","王美惠","陳俊宇","徐富癸","邱議瑩"],"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106號","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蔡其昌、陳素月、王美惠、陳俊宇、徐富癸、邱議瑩等22人，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之設計，本係政府為長期照顧農民、保障農民長者基本經濟安全所設，惟審度近年國際政經局勢丕變，全球供應鏈更迭致使國內物價上漲，民生所需之各項開支節節攀升，又農民長者面對通膨，現行津貼之實質購買力已遭侵蝕，致使安養所需日顯拮据，原有法規之給付標準顯已力有未逮，難以周全照顧之責，為免法意良善卻因時移勢易而大打折扣，爰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依據客觀經濟指標，機動調整津貼額度與相關門檻，俾使老農生活均能不致因經濟波動而受損，以此彰顯國家篤實照顧之至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賴惠員","陳秀寳","陳培瑜","林月琴","張雅琳","吳秉叡","沈發惠","郭國文","黃秀芳","沈伯洋","王正旭","黃捷","鍾佳濱","林楚茵"],"對照表":[{"law_id":"01233","law_nam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233:01233:2000-05-26-修正:2","說明":"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n一、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一、農業用地。\n二、農業用地以外土地之部分或全部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n三、農舍。\n四、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第三項本文所定老年農民原已領取福利津貼者，其依前項規定應納入計算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後，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n一、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條件。\n二、無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情形。\n三、未同時申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n四、無第七項規定情形。\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33:01233:2018-05-18-修正:4","說明":"一、盱衡國際政經局勢更迭頻仍，通膨浪潮席捲全球，致使國內物價騰湧，現行法規以四年為期之調整機制，面對瞬息萬變之經濟震盪，實有緩不濟急之憾。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將調整週期縮減為二年，並將基準數額調升至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俾使法規能機動回應時勢，確守農民晚年經濟安全之底線。\n\n二、關於排富條款之設，本意雖善，然隨都市化進程與地價被動推升，已成僵化之桎梏。諸多長者僅持有祖傳農地或自用老舍，實質收益未增，卻因名目資產評價上漲而遭剔除資格，實非立法原意。為免制度僵化變相懲罰守土之農，爰刪除相關排富規定，回歸社會保險與福利互助之公平精神，俾無遺珠之憾。","修正":"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二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1810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1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