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11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6/LCEWA01_110416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6/LCEWA01_110416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魯明哲","呂玉玲"],"連署人":["盧縣一","顏寬恒","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葛如鈞","牛煦庭","洪孟楷","林思銘","丁學忠","黃建賓","游顥","廖先翔","羅明才","邱鎮軍","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02","last_time":"2026-01-06","meet_id":"院會-11-4-16","laws":["07304"],"mtime":"2026-01-13T18:14: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11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110","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呂玉玲等17人，鑒於近年詐欺犯罪態樣翻新、跨境化與組織化趨勢顯著，被害回復困難且社會信賴受損。為強化被害人之實質保護，提升追贓復原與程序效率，並建立可預期之量刑誘因，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行為人於偵審程序始終自白，並以賠償、提存或提供足額擔保填補全部損害者，減輕其刑；同時保留協助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獲發起或指揮者之減輕或免除機制，以達成打擊詐欺、回復被害與維護法秩序之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304","law_nam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7304:07304:2024-07-12-制定:53","說明":"一、詐欺犯罪之行為人僅以自白即得減刑，與社會法感情未盡相符，爰增訂以「被害回復」為核心之前置要件：須就被害人之損害，透過實際賠償、提存相當金額或提供足額擔保，經法院認為足以填補者，始得減輕其刑。\n\n二、旨在凸顯期待行為人主動協助偵辦與追贓，藉此展現悔意與配合度，作為減刑之依據。","修正":"第四十七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就被害人之損害已實際賠償、提存相當金額或提供足額擔保，經法院認為足以填補者，減輕其刑；並協助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扣押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1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