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12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5","laws":["01441"],"mtime":"2026-01-06T18:15:14+08:00","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6-01-07","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122號","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等19人，有鑑於「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五條規定於76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三十餘年，81年修正為「國家安全法」亦無修正第五條（現行條文第六條）之內容，時至今日之國防安全及社會安全等時空環境早已不同以往，面對科技日新進步、武器裝備更新及防衛作戰型態轉變，並兼顧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已無須再將山地列為管制區，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山地為管制區之規定；另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已明文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爰增列海岸或重要軍事管制區及其一定距離範圍內，限制當地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國防部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賴士葆","林德福","林倩綺","翁曉玲","林思銘","廖先翔","游顥","涂權吉","許宇甄","顏寬恒","張智倫","陳玉珍","羅廷瑋","羅明才","謝龍介","馬文君","高金素梅"],"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n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n\n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n\n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22-05-20-全文修正:6","說明":"一、「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五條規定係於76年公布施行，迄今已將屆三十年，時至今日之國防安全及社會安全等時空環境早已不同以往，面對科技日新進步、武器裝備更新及防衛作戰型態轉變，並兼顧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已無須再將山地列為管制區，爰應修正「國家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刪除山地為管制區之規定。\n\n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已明文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爰增列海岸或重要軍事管制區及其一定距離範圍內，限制當地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國防部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修正":"第六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n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n\n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n\n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n\n第一項管制區之劃設，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其參與及同意方式及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說明":"一、民國76年時，基於動員戡亂時期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之需而制定、公布施行「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該法以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均為敵人破壞或刺探之目標，事關國防安全為由，爰於第五條（現行條文第六條）明定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劃為管制區，並明定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另為配合軍事需要，在管制區內得實施限建、禁建。\n二、山地鄉即因前揭規定而多被列為管制區，長年來原住民等居民的出入、生活及建築物均因管制而受影響。雖於81年7月7日修正為「國家安全法」，惟該法第五條（現行條文第六條）並未隨之修正，該條文自76年公布施行迄今已將屆三十年，時至今日之國防安全及社會安全等需求早已不同以往，面對科技日新進步、武器裝備更新、時空環境變化及防衛作戰型態轉變，並兼顧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已無須再將山地列為管制區，爰應修正「國家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刪除山地為管制區之規定。\n三、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已明文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爰增列海岸或重要軍事管制區及其一定距離範圍內，限制當地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國防部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提案編號":"20委110181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12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