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12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6/LCEWA01_110416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6/LCEWA01_110416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407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9人、委員林沛祥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王鴻薇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31人、委員涂權吉等23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及委員陳菁徽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沛祥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31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涂權吉等23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5970000"}],"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顏寬恒","謝龍介","林沛祥"],"連署人":["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徐巧芯","黃仁","林倩綺","廖偉翔","馬文君","林思銘","邱鎮軍","羅智強","陳雪生","洪孟楷","張嘉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02","last_time":"2026-04-09","meet_id":"院會-11-4-16","laws":[],"mtime":"2026-04-09T21:16:3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12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123","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謝龍介、林沛祥等17人，有鑑於現行法條中，針對繼承規定仍保留兄弟姊妹之特留分，顯已不符現代社會需求，不僅限制無子女者之遺囑自由，亦因此引發許多家庭衝突，甚至最後尋求訴訟協助，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早期家庭結構多為多代同堂，兄弟姊妹常共同生活、甚至共同經營家庭事業，彼此間有明顯的經濟依附關係；然現代家庭小型化、核心化，兄弟姊妹多已獨立生活，經濟上相互依賴的情形極少，且實際上許多家庭兄弟姐妹間互動有限，故而再保留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保障，顯已與制度初衷不符。\n二、現今社會「家庭概念」已不再如早期以「血緣」為唯一核心，許多人選擇將財產留給長年照顧自己的朋友、伴侶或公益機構，且若無子女者生前長期照顧者非兄弟姊妹，其仍有繼承權，將限制被繼承人依其真實意願處分財產之自由，背離憲法所應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遺囑自由權利。\n三、又現今大多先進國家已將特留分的保障範圍，限縮於與被繼承人有最緊密情感或經濟依賴關係之直系血親與配偶，如德國、日本及法國等，南韓憲法法庭亦於2024年正式宣告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規定違憲，許多進行中之相關訴訟因此判決駁回；當前國際上繼承法之趨勢，逐漸轉為重視並保障個人遺產處分自由，我國如保留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將與國際發展脫節，故為使我國相關法制與時俱進，爰予以刪除之，以落實財產自主之具體展現，亦象徵我國繼承制度自「家族本位」邁向「個人本位」，真正反映現代社會之公平及自由精神。","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左列」之法律用詞因不符合現代法制用語規範，已不再使用，遂予以修正為「下列」。\n\n二、現行法條規定保障兄弟姊妹三分之一特留分，原是為維護家族成員相互照顧關係與公平性，惟此於現代社會中已顯僵化，多數民間意見與專家學者主張廢除，認為該制度已不符現代社會需求；再者，若客觀情形中，兄弟姊妹關係不睦，卻得依血緣主張繼承權，導致與被繼承人期望不符之分配結果，這不僅違背財產自主原則，更侵害憲法保障之遺囑自由，爰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規定，以兼顧合理性與民意趨勢。\n\n三、另配合修法調整項次，將第五款修正為第四款。","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12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