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12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5","laws":["01233"],"mtime":"2026-01-06T18:15:15+08:00","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提案人":["蘇清泉","羅智強","林沛祥","林思銘","黃建賓","黃仁","賴士葆","林倩綺","丁學忠","許宇甄","游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127號","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羅智強、林沛祥、林思銘、黃建賓、黃仁、賴士葆、林倩綺、丁學忠、許宇甄、游顥等37人，鑑於在全球經濟動盪與通膨高漲的雙重壓力下，老年農民的生活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面對頻繁波動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四年調整週期已顯緩慢，難以抵銷民生必需品漲幅對購買力的侵蝕。此外，內政部公告的全國住宅價格指數已突破140，連帶推升了農地與祖傳老屋的評定價值。導致許多「資產帳面增加、實質所得赤字」的偏鄉老農失去領取資格。爰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翁曉玲","洪孟楷","林德福","馬文君","鄭正鈐","黃健豪","陳菁徽","鄭天財Sra Kacaw","廖偉翔","邱若華","廖先翔","吳宗憲","羅廷瑋","張嘉郡","呂玉玲","盧縣一","王鴻薇","王育敏","陳玉珍","魯明哲","柯志恩","涂權吉","顏寬恒","萬美玲","楊瓊瓔","李彥秀"],"對照表":[{"law_id":"01233","law_nam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233:01233:2000-05-26-修正:2","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為農業部。","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n\n一、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農業用地。\n\n二、農業用地以外土地之部分或全部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n\n三、農舍。\n\n四、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第三項本文所定老年農民原已領取福利津貼者，其依前項規定應納入計算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後，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n\n一、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條件。\n\n二、無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情形。\n\n三、未同時申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n\n四、無第七項規定情形。\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33:01233:2018-05-18-修正:4","說明":"一、本條例依據規定調整，然近年受到全球經濟環境劇變影響，國內物價指數上升劇烈，恐成常態，對本條例保障老年農民之精神已有影響，爰修正第一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起調整為每月一萬五千元，另訂中央主計機關消費者物價指數達百分之五時應隨之公告。\n\n二、依據內政部公告之住宅價格季指數，自民國一百年起至一百十三年底止，漲幅達百分之八十六，未免房屋及土地價格排富標準失真，修正第三項第二款價值，提高至一千萬元。\n\n三、同步修正第四項第四款，無農舍者之標準。","修正":"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或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依該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n\n一、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n\n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n\n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農業用地。\n\n二、農業用地以外土地之部分或全部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n\n三、農舍。\n\n四、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為限。\n\n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第三項本文所定老年農民原已領取福利津貼者，其依前項規定應納入計算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後，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n\n一、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條件。\n\n二、無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情形。\n\n三、未同時申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n\n四、無第七項規定情形。\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老農津貼自民國100年定下7,000元基準後，雖於113年依法調升至8,110元，但面對俄烏戰爭帶動的國際能源與糧食價格飆漲，現行額度已難以應付實際開銷。參考2025年臺灣最低生活費（15,515元），現行津貼僅能支應約52%的基本需求。爰提案修正，將每月老農津貼調升至15,000元，使其貼近國家最低生活水準。為避免四年一度的調整過於滯後，參考勞保條例精神，增列「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5%」即啟動調整的機制，確保津貼購買力不被通膨侵蝕。\n二、個人所得與不動產排富門檻之修正現行排富標準已14年未調整，在通膨環境下，將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門檻放寬至60萬元。根據內政部住宅價格季指數，全國指數從100年Q3的78.96飆升至113年的150.98，漲幅高達86%。原本價值500萬元的祖傳老屋，在帳面上極易因房價普漲而超過原定門檻。爰提案修正，將排富之土地及房屋價值門檻上調至1,000萬元，避免老農因「資產虛胖」而喪失領取資格。\n三、針對無農舍且僅擁有一棟實際居住房屋的農民，將該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之扣除額度，由現行標準同步調整即期公告土地現值至合計670萬元。","提案編號":"20委1101812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1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