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12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海岸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5","laws":["01216"],"mtime":"2026-01-06T18:15:36+08:00","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提案人":["徐欣瑩"],"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128號","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鑑於現行《海岸管理法》第二十條所定航道調整機制，未充分反映我國海域航道事權分散之管理現況，致平時航道管理與執法易生權責不明之情形；另於海洋污染或船舶災害等緊急狀況下，現行須循一般行政會商程序，恐緩不濟急，致生重大且不可回復之海岸損害。為提升航道管理效能並強化緊急應變能力，落實海岸保護之立法目的，爰擬具「海岸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健豪","謝龍介","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林沛祥","林思銘","邱鎮軍","翁曉玲","呂玉玲","邱若華","馬文君","洪孟楷","游顥","陳雪生","牛煦庭","羅廷瑋"],"對照表":[{"law_id":"01216","law_name":"海岸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海岸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船舶航行有影響海岸保護或肇致海洋污染之虞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航政主管機關調整航道，並公告之。","law_content_id":"01216:01216:2015-01-20-制定:22","說明":"一、第一項修正（平時機制）：鑑於我國海域航道管理事權分散，除商港外，尚有工業專用港、漁港等不同管轄體系。為確保權責相符，爰修正會商對象，納入「各該航道劃設或維護管理機關」（如經濟部、農業部或地方政府），並明定由該管機關負責公告，以利執法。\n\n二、增訂第二項（緊急機制）：考量海洋污染或船舶災害往往發生於須臾之間，若恪守一般行政會商程序，恐緩不濟急致生不可回復之損害。爰參酌《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之精神，增訂緊急處置條款。於情況急迫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得「先處置、後補程序」，以優先阻斷災害蔓延，落實海岸保護之立法目的。","修正":"第二十條　船舶航行有影響海岸保護或肇致海洋污染之虞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航政主管機關及各該航道劃設或維護管理機關調整航道，並由各該航道劃設或維護管理機關依法公告之。\n前項情形若情況急迫，有立即防止重大海岸損害或海洋污染之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先行為航道調整之必要處置，並應於一定期間內補行前項會商及公告程序。"}]}],"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完善航道調整之平時管理機制及緊急應變機制。\n一、我國海域航道涵蓋商港、工業專用港、漁港等不同管轄體系，爰於條文中明確納入各該航道劃設或維護管理機關為會商對象，並由其負責公告航道調整事項，以確保權責相符並利於執法。\n二、因應海洋污染或船舶災害等情況急迫之狀態，參酌《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之精神，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於有立即防止重大海岸損害或海洋污染之必要時，得先行為航道調整之必要處置，並於事後補行會商及公告程序，以即時阻斷災害蔓延。","提案編號":"20委1101812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12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