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13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5","laws":["05164"],"mtime":"2026-01-06T18:15:37+08:00","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提案人":["徐欣瑩","邱鎮軍","羅廷瑋"],"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130號","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邱鎮軍、羅廷瑋等17人，有鑑於都會區客家人口雖比例未達標，但絕對人數眾多且具文化保存價值，以及為確保客家文化復振具備長期穩定財源並強化實質財政誘因，並為解決客庄所面臨人口與產業危機，爰擬具「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沛祥","游顥","黃健豪","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謝龍介","林倩綺","陳雪生","翁曉玲","馬文君","林思銘","洪孟楷","邱若華","牛煦庭"],"對照表":[{"law_id":"05164","law_name":"客家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應以客語為通行語之一，並由客家委員會將其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及發揚。\n\n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應以客語為主要通行語，但其同時為原住民族地區者，則與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同時為通行語。\n\n以客語為通行語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5164:05164:2017-12-29-全文修正:4","說明":"一、第一項修正。鑑於都會區客家人口眾多，雖比例未達三分之一，仍具文化保存價值。爰增列「客家人口達六萬人以上」之絕對數值門檻，將其納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以利資源挹注。\n\n二、增訂第二項。考量行政執行之可行性與比例原則，採雙軌制規範：\n\n(一)傳統客庄（人口比例高）維持強制規定，應以客語為通行語。\n\n(二)都會客庄（人口數多但比例低）則採漸進式規範，明定行政機關「應推動」客語為通行語，賦予行政裁量彈性，避免僵化執行造成民怨。\n\n三、原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n\n四、原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修正":"第四條　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或達六萬人以上之鄉（鎮、市、區），應由客家委員會將其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及發揚。\n\n前項鄉（鎮、市、區）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以客語為通行語之一；客家人口未達三分之一但達六萬人以上者，應推動客語為通行語之一。\n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應以客語為主要通行語，但其同時為原住民族地區者，則與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同時為通行語。\n\n以客語為通行語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現行":"第八條　政府應積極鼓勵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n\n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且屬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政府應考量轄內客家族群意願，保障客家族群語言文化之自主發展。","law_content_id":"05164:05164:2017-12-29-全文修正:8","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三項：鑑於現行條文僅規定「積極鼓勵」，缺乏實質財政誘因，致使地方政府推動跨域治理之動力不足。考量跨區域之客家文化事務整合，涉及行政協調成本與資源投入，為落實區域合作之立法意旨，避免流於形式，爰明定行政院應對此類區域合作組織給予實質經費補助，確立中央支持地方跨域治理之財政責任。\n\n三、增訂第四項：為確保經費補助之公平性、透明性及效益，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客家委員會）針對補助之對象資格、審查條件、補助基準及申請程序等執行細節，訂定法規命令予以規範，以利制度長久運作。","修正":"第八條　政府應積極鼓勵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n\n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且屬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政府應考量轄內客家族群意願，保障客家族群語言文化之自主發展。\n\n第一項成立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行政院應予經費補助。\n前項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之補助對象、條件、基準及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八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law_content_id":"05164:05164:2017-12-29-全文修正:18","說明":"一、第一項修正：將「得」設立修正為「應」設立。鑑於客家文化之復振需長期、穩定且具彈性之資源挹注，現行公務預算受限於年度執行期限，難以因應跨年度或中長期人才培育計畫。為確保財源之永續性並得滾存運用，爰強制政府應設立特種基金，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保障多元文化之精神。\n\n二、增訂第二項：客家文化內涵深厚，涵蓋藝文、宗教、民俗、節慶等多元面向。為確保相關補助業務之標準一致性，並提供民眾便捷之單一申請窗口，爰明定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客家委員會）訂定補助辦法。此舉旨在賦予主管機關統籌規劃之責，避免權責分散致使資源重置或行政效能不彰。","修正":"第十八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應設立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n\n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推動客家藝文、宗教、民俗、節慶等文化活動；其補助對象、類別、基準及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鑑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多位於非都會區或偏鄉，長期面臨人口外流與產業空洞化危機。文化之存續需以產業經濟為基礎（無人即無文化），爰明定政府應寬列預算支持該區域之經濟與觀光建設。並為確保財源彈性，規定相關建設經費必要時得由第十八條設立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支應，以擴大基金對客庄永續發展之支持能量。\n\n三、第二項：為落實「客家事務主流化」及區域均衡發展政策，爰明定中央有關機關（如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等）在推動全國性之地方產業或觀光建設計畫時，應負有法定之「優先補助義務」，以引導國家資源合理配置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厚植客庄生存實力。","修正":"第十八條之一　政府應寬列預算，協助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辦理經濟產業發展及觀光建設；必要時，得由前條所定客家文化發展基金支應之。\n\n中央有關機關推動地方產業及觀光建設相關計畫時，應優先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納入補助對象。"}]}],"說明":"一、鑑於都會區客家人口眾多，雖比例未達三分之一，仍具文化保存價值。爰增列「客家人口達六萬人以上」之絕對數值門檻，將其納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以利資源挹注。並考量行政執行之可行性與比例原則，採雙軌制規範：傳統客庄（人口比例高）維持強制規定，應以客語為通行語；都會客庄（人口數多但比例低）則採漸進式規範，明定行政機關「應推動」客語為通行語，賦予行政裁量彈性，避免僵化執行造成民怨。（修正條文第四條）\n二、（提供實質財政誘因）為解決現行「積極鼓勵」缺乏動力的問題，要求行政院應對推動跨區域客家事務合作組織給予經費補助，並確立中央支持地方跨域治理的財政責任。並新增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客家委員會）訂定法規命令，規範補助的對象資格、審查、基準及程序等細節，以確保補助制度的公平性、透明性及長久運作。（修正條文第八條）\n三、為確保客家文化復振具備長期、穩定且可滾存之財源，彌補年度預算無法支應跨年度或中長期培育計畫之限制，將政府「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改為政府「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n並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保障多元文化之精神。增訂第二項，因客家文化涵蓋多元領域，為確保補助標準一致並提供單一申請窗口，明定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補助辦法，以強化統籌規劃、避免權責分散與行政效能不彰。（修正條文第十八條）\n四、於客庄面臨人口與產業危機，明定政府應寬列預算協助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辦理經濟產業發展及觀光建設，並允許經費必要時可由「客家文化發展基金」支應，以確保文化存續的經濟基礎。另為落實客家事務主流化，明定中央有關機關（如經濟部、交通部等）在推動地方產業及觀光相關計畫時，負有優先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納入補助對象的法定義務，引導國家資源優先配置，厚植客庄生存實力。（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提案編號":"20委110181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1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