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13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技術及職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5","laws":["01749"],"mtime":"2026-01-06T18:15:41+08:00","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提案人":["徐欣瑩","羅廷瑋"],"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131號","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羅廷瑋等17人，鑑於我國技術及職業教育面臨學生勞動權益與法令教育不足、課程與產業需求落差擴大、產學合作制度規範不明等問題，爰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從學習內容、課程設計與資源、產學合作治理及師資培育四面向，保障學生權益，提升教育品質及產業適應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沛祥","黃健豪","馬文君","鄭天財Sra Kacaw","邱鎮軍","謝龍介","邱若華","牛煦庭","翁曉玲","林倩綺","呂玉玲","林思銘","陳雪生","洪孟楷","游顥"],"對照表":[{"law_id":"01749","law_name":"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技術及職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提供學生職業試探機會，建立正確之職業價值觀。\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應納入職業認識與探索相關內容；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應安排學生至相關產業參訪。","law_content_id":"01749:01749:2014-12-30-制定:1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接軌國際人權標準，確立尊嚴勞動價值：鑑於「尊嚴勞動」（Decent Work）為國際社會重要之人權指標，教育體系不應僅側重職業技能之訓練，更應重視勞動者權益之啟蒙。爰修正第一項，明定學校應開設或融入「勞動權益及職場安全」課程，協助學生於在學階段即建立正確之「尊嚴勞動觀念」，並具備基礎「勞動法令知能」，以利未來職涯發展。\n\n二、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強職場安全教育，落實風險管理：考量技職教育與實務場域連結緊密，學生提早接觸職場之機率高，惟現行教育缺乏「職業安全衛生」之系統性教學，致使學生對職場潛在危害缺乏警覺。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課程內容中，明確納入「職場安全」及「安全衛生」，俾使學生能辨識職場風險，維護自身生命安全。\n\n三、修正第二項，增訂參訪實習前之職前教育，建構防護網：針對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安排之產業參訪或實習活動，為避免學生在資訊不對稱下誤觸法網或遭受剝削，爰於第二項後段增訂強制性規定，要求學校須於活動進行前，實施「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之職前教育」。確保學生在進入現場前，已充分理解基本勞動條件保障（如工時、工資）及安全作業標準，落實預防勝於治療之教育目的。","修正":"第九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勞動權益及職場安全課程，提供學生職業試探機會，建立正確之職業價值觀、尊嚴勞動觀念及勞動法令知能。\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應納入職業認識、職業探索、勞動權益及職場安全之衛生之相關內容；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應安排學生至相關產業參訪，並於參訪或實習前，應實施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之職前教育。"},{"現行":"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其專業課程得由學校與產業共同設計，建構合宜之課程安排，且兼顧學生職業倫理之培養與職涯發展、勞動及技術法規之認識，並定期更新課程設計。\n\n前項專業課程，學校得參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進行規劃設計，提供學生就業所需之職能。\n\n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產業創新條例所定職能基準應視社會發展及產業變遷情況，至少每二年檢討更新、整併調整，並於專屬資訊平臺公告。\n\n技專校院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每年檢討課程內容。","law_content_id":"01749:01749:2014-12-30-制定:1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明確課程更新指標，弭平學用落差：鑑於產業變遷快速，部分技職學校之課程內容未能及時調整，導致學生所學技術與職場實務產生落差（如餐旅、商管及電子群就業率偏低之現象）。爰修正第一項，明定學校於定期更新課程時，應具體考量「新興科技發展」（如人工智慧、物聯網）及「在地產業特色」（如地方創生、特用農業），使課程設計兼具前瞻性與在地連結，提升學生畢業即戰力。\n\n二、增訂第二項，落實經費支持，確保修法可行性：課程之更新非僅止於課綱調整，更涉及硬體設備之升級與教師專業知能之再培訓。若缺乏穩定資源挹注，學校將難以開設符合新興科技需求之實作課程。爰增訂第二項，課予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補助之義務，確保學校有足夠經費進行設備汰換與師資增能，落實本法強化職業準備教育之意旨。\n\n三、修正第三項，配合項次調整：配合新增第二項，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n\n四、修正第四項，配合項次調整：配合新增第二項，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文字未修正。\n\n五、修正第五項，配合項次調整：配合新增第二項，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文字未修正。","修正":"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其專業課程得由學校與產業共同設計，建構合宜之課程安排，且兼顧學生職業倫理之培養與職涯發展、勞動及技術法規之認識，並應配合新興科技發展、在地產業特色及人力需求，定期檢討及更新課程設計。\n\n前項課程更新所需之師資培訓及教學設備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補助。\n\n第一項專業課程，學校得參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進行規劃設計，提供學生就業所需之職能。\n\n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產業創新條例所定職能基準應視社會發展及產業變遷情況，至少每二年檢討更新、整併調整，並於專屬資訊平臺公告。\n\n技專校院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每年檢討課程內容。"},{"現行":"第十七條　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n\n前項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law_content_id":"01749:01749:2014-12-30-制定:22","說明":"一、增訂第二項，提升規範位階，打破大學自治之濫用：現行實務上，部分技專校院以「產學合作」為名，行「人力仲介」之實，將學生輸送至工廠從事與課程無關之低階勞動，甚至發生外籍生遭剝削之國際醜聞。現行法規僅授權學校自行擬訂計畫，中央主管機關缺乏統一之強制性規範，僅以「注意事項」之行政指導位階規範，難以約束強勢企業與違規學校。爰增訂第二項，將專班之管理權限收歸中央，明定由教育部訂定辦法統一規範。\n\n二、增訂第二項，明確授權內容，落實契約管制與退場機制：為避免法律授權流於空白，導致行政機關訂定不痛不癢之辦法，爰於第二項具體列舉授權辦法之核心內容：\n\n(一)學生權益保障：明定工時、休假、津貼及保險等勞動條件基準。\n\n(二)合作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透過定型化契約管制，防止廠商與學校簽訂不平等條約。\n\n(三)查核及退場機制：賦予主管機關主動查核之權力，並針對違規情節重大之專班或學校建立退場機制。藉此要求學校與合作廠商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不得以「契約自由」或「大學自治」為由剝奪學生權益。\n\n三、修正第三項，確立「法規優於計畫」之層級關係：配合新增第二項，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明定學校擬訂實施計畫須「依前項辦法」辦理。意即學校之實施計畫不得牴觸中央辦法之規定，確保全國產學專班之品質與權益保障標準一致。","修正":"第十七條　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n\n前項專班之申請條件、辦理方式、學生權益保障、合作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及退場機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依前項辦法擬訂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現行":"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n\n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十八小時之業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law_content_id":"01749:01749:2014-12-30-制定:3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落實師資專業培力，回應課綱修正需求：本法第九條業已修正要求國民中小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需教授「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相關課程。師資培育乃教育品質之根本，教師若缺乏正確認知，將難以引導學生建立尊嚴勞動觀念。爰修正第一項，強制將「勞動教育」納入師資職前教育之必修學分，確保未來進入教學現場之教師，皆具備勞動法規、勞動三權及職場安全衛生之基本素養，以利教學實踐。\n\n二、修正第一項，導正重技能輕權益之師培偏差：現行師資培育課程偏重學科知識與教學技巧，對於勞動人權與實務法規著墨甚少。惟技職教育與職場連結緊密，教師身為學生職涯之引路人，理應具備勞動意識。透過修法將勞動教育法制化為必修科目，有助於從源頭提升教育體系對勞動價值之重視。","修正":"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勞動教育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n\n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十八小時之業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說明":"本次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四條，並非零星條文調整，而是一套相互扣連、前後一致的制度性改革。其核心精神，在於將技職教育從單純培養技能，提升為同時重視勞動權益、職場安全與人格尊嚴的完整教育體系。\n一、第九條修法的核心，在於讓學生在進入職場前，就具備基本的勞動權益認知與職場安全意識，將「尊嚴勞動」與「風險預防」前移到教育階段。這不是把學生當成勞工管理，而是透過教育機制，強化其自我保護能力，避免在職業探索與實習過程中成為制度下的弱勢者。\n二、第十一條修法的重點，在於讓技職課程真正回應科技發展與產業需求，縮小長期存在的學用落差。透過明確的課程更新指標與法定資源支持，確保課程設計不只停留在制度宣示，而能在師資與設備到位的前提下實際落實，使技職教育具備前瞻性、在地性與實用性。\n三、第十七條修法的關鍵，在於以法律明確界定產學合作的教育本質與治理底線，將原本分散於行政指導的規範上升為具拘束力的法制架構。透過保障學生權益、強化契約與查核機制，避免產學合作淪為市場交易，確保其在法治軌道下運作，真正服務於教育提醒與公共利益。\n四、第二十四條修法從師資源頭著手，確保教師具備勞動法規與職場安全的專業素養，使學生所學能真正落實於教學現場。結合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條的制度設計，本次修法形成一套前後銜接、彼此支撐的完整體系，從教育端預防勞動風險、以法律補強制度缺口，為技職教育建立兼顧安全、權益與尊嚴的長期發展基礎。","提案編號":"20委1101813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1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