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13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5","laws":["01809"],"mtime":"2026-01-06T18:15:45+08:00","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提案人":["徐欣瑩"],"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132號","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有鑒於死刑定讞待執行者的收容期間法律性質尚未明確，為了落實人身自由保障與公平原則及完備管理法源，爰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羅智強","林沛祥","黃仁","謝龍介","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游顥","林思銘","邱鎮軍","翁曉玲","黃建賓","牛煦庭","陳雪生","呂玉玲","邱若華","麥玉珍"],"對照表":[{"law_id":"01809","law_name":"監獄行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四十八條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n\n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戒護、作業、教化與文康、給養、衛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規定。\n\n監獄得適度放寬第一項之待執行者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化輔導之機會。","law_content_id":"01809:01809:2019-12-17-全文修正:164","說明":"一、落實人身自由保障與公平原則，明定折抵機制（增訂第二項）：\n\n(一)實質剝奪自由即應評價：死刑定讞待執行者雖非受徒刑之執行，亦非刑事訴訟法所定之羈押，惟其受收容於監獄，人身自由受剝奪之程度與受刑人及受羈押被告並無二致。\n\n(二)避免國家行為之雙重不利益：若受刑人原處死刑經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其於「死刑待決期間」所受之長期監禁若不予折抵，將導致國家一方面剝奪其自由，另一方面卻拒絕承認該剝奪之法律效果，造成受刑人實質服刑期間超過法院宣告刑期之不合理現象，嚴重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n\n(三)參照釋字精神：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七號解釋意旨，對於未經依法定程序之拘束人身自由，尚且應予賠償或折抵；舉重以明輕，依本法合法收容之期間，於改判後更應肯認其折抵之效力。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死刑定讞經撤銷改判者，其收容日數應以「一日抵一日」之方式折抵刑期或罰金，以符法制公平。\n\n二、完備管理法源，增列獎懲與賠償規定（修正第三項）：\n\n(一)填補管理漏洞：現行法對於死刑定讞待執行者，雖準用部分受刑人規定，卻漏未規範「獎懲」事項，致使監獄對於待執行者之違規行為缺乏處罰依據，對其善行亦無獎勵機制，不利於囚情穩定與秩序維護。\n\n(二)權利義務對等：考量待執行者長期收容於監獄，亦應納入體制化管理，爰於第三項增列準用本法有關「獎懲及賠償」之規定，使監獄得依法實施賞罰，並於其權益受損時有賠償之法源，以臻完備。\n\n三、配合項次調整（修正第四項）：配合新增第二項及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條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n\n死刑定讞經撤銷改判有期徒刑、拘役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前項收容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抵免罰金。\n\n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戒護、作業、教化及文康、給養、衛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獎懲及賠償、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規定。\n\n監獄得適度放寬第一項之待執行者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化輔導之機會。"},{"現行":"第一百五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law_content_id":"01809:01809:2019-12-17-全文修正:173","說明":"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n\n二、配合第一百四十八條修正之內容有立即施行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說明":"一、落實人身自由保障，明定折抵機制（增訂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死刑待執行之收容期間實質剝奪人身自由，若經撤銷改判卻不予折抵，將導致實質服刑超過宣告刑期，有違憲法比例原則。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七號意旨，增訂第二項，明定死刑定讞經撤銷改判者，其收容日數應以「一日抵一日」折抵刑期或罰金，以符法制公平。\n二、現行法對死刑定讞待執行者缺乏獎懲規範，導致監獄無法有效處理其違規或善行，不利於管理。因此，本次修正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三項增列準用本法有關「獎懲及賠償」的規定，使監獄能：依法實施賞罰，維護囚情穩定與秩序。提供賠償法源，保障待執行者權益受損時的救濟。\n三、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提案編號":"20委1101813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13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