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13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終身學習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5","laws":["01765"],"mtime":"2026-01-06T18:15:25+08:00","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提案人":["許宇甄","張嘉郡"],"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134號","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張嘉郡等20人，鑑於人工智慧與數位科技飛速發展，已成為現代社會之關鍵基礎設施。為確保我國終身學習體系能有效對接時代需求，除應於法律層級明確定義「數位與人工智慧素養」為核心內涵外，亦須強化各級政府與終身學習機構運用新興科技推動學習活動之法源依據。考量現行法規對於數位學習資源之整合、平台建置標準及針對不同世代之數位包容措施尚乏明確授權，致使服務品質與資源效益難以極大化。爰擬具「終身學習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數位素養定義，並授權主管機關就數位學習資源整合與服務訂定辦法，以落實科技平權與終身教育之普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思銘","丁學忠","林德福","廖先翔","葛如鈞","張智倫","蘇清泉","林倩綺","徐巧芯","黃健豪","盧縣一","羅明才","鄭天財Sra Kacaw","邱鎮軍","洪孟楷","羅廷瑋","顏寬恒","陳玉珍"],"對照表":[{"law_id":"01765","law_name":"終身學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終身學習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終身學習：指個人在生命全程，從事之各類學習活動。\n\n二、終身學習機構：指提供終身學習之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n\n三、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指在終身學習機構從事終身學習課程規劃、教學及輔導之各類別專業人員。\n\n四、樂齡學習：指終身學習機構所提供五十五歲以上人民從事之學習活動。","law_content_id":"01765:01765:2014-05-30-全文修正:3","說明":"一、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修正。\n\n二、鑑於人工智慧與數位科技已成為現代社會之基礎設施，具備相關素養為國民適應未來生活之關鍵。為呼應國際終身學習趨勢，並確保我國終身教育政策能有效縮短數位落差。\n\n三、爰增訂第五款，明定「數位與人工智慧素養」之定義，將其納入本法之核心詞彙。","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終身學習：指個人在生命全程，從事之各類學習活動。\n\n二、終身學習機構：指提供終身學習之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n\n三、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指在終身學習機構從事終身學習課程規劃、教學及輔導之各類別專業人員。\n\n四、樂齡學習：指終身學習機構所提供五十五歲以上人民從事之學習活動。\n\n五、數位與人工智慧素養：指個人為適應數位時代，學習運用數位科技與人工智慧工具，進行資訊獲取、批判思考、問題解決、倫理判斷及創新應用之能力。"},{"現行":"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終身學習機構得視需要結合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規劃終身學習活動，擴展人民參與非正式教育之學習機會。","law_content_id":"01765:01765:2014-05-30-全文修正:16","說明":"一、配合科技發展，於第一項增列「人工智慧應用」，以鼓勵各級政府及機構善用AI工具提升學習成效。\n\n二、考量數位學習資源日益龐雜，且不同年齡層（特別是樂齡族群）對數位工具掌握度不同，政府應負起資源整合與弭平數位落差之責。為使相關平台建置、資源介接及數位輔助措施有法可循，爰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修正":"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終身學習機構得視需要結合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人工智慧應用、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規劃終身學習活動，擴展人民參與非正式教育之學習機會。\n\n前項終身學習活動之數位學習平台建置、資源整合及數位包容措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隨著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I）普及，具備運用數位工具與理解人工智慧之能力，已是現代公民適應未來生活之基本人權。然現行法對終身學習內涵之定義未臻明確，爰修正第三條，增列「數位與人工智慧素養」之定義，引導政策資源配置。\n二、現行第十六條列舉之傳播管道（如廣播、報紙）雖包含網際網路，但未明確涵蓋近年快速發展之「人工智慧應用」與「數位學習平台」。為鼓勵公私部門善用科技擴大學習機會，爰於第十六條第一項增列相關文字。\n三、參酌歐盟「數位教育行動計畫」及新加坡「技能創前程」之推動經驗，政府應主導建置整合式數位學習生態系，以解決目前資源分散且品質不一之問題。此外，針對高齡者及數位弱勢族群，亦需有明確之數位包容配套措施（如無障礙設計、實體輔助據點）。爰於第十六條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數位學習平台之建置、學習資源之整合及相關數位包容措施訂定辦法，以提升服務效能。","提案編號":"20委1101813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1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