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14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5","laws":["04536"],"mtime":"2026-01-06T18:15:47+08:00","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提案人":["徐欣瑩","羅廷瑋","黃健豪","謝龍介","游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144號","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羅廷瑋、黃健豪、謝龍介、游顥等18人，鑒於酒駕、毒駕等危險駕駛行為頻傳，不僅嚴重威脅用路人安全，更屢屢造成值勤員警傷亡，公然挑戰公權力。為嚴懲是類惡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並維護執法尊嚴，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牛煦庭","林沛祥","呂玉玲","顏寬恒","邱若華","林倩綺","林德福","洪孟楷","黃建賓","林思銘","邱鎮軍","馬文君","陳雪生"],"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n\n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12-08-修正:227","說明":"一、鑒於酒後、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對於公眾交通安全及用路人生命法益構成嚴重威脅，係高度公共危險之行為。將犯第一項所規定之酒駕、毒駕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之刑度自三年提高至五年；併科罰金三十萬元提高至五十萬元。\n\n二、將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之刑度從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二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三百萬元以下；致重傷者，刑度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n\n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1-05-21-修正:228","說明":"為嚴懲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惡性行為，調高肇事逃逸刑責，將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其刑責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調整為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說明":"一、鑒於酒駕、毒駕等危險駕駛犯行已成公害，不僅嚴重威脅公眾交通安全，近年更屢屢造成值勤員警傷亡之憾事，顯見現行刑罰嚇阻力已然不足。爰提案加重刑責，並增訂對於執行職務中之警察人員，犯危險駕駛致其死傷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保障執法尊嚴與安全。\n二、肇事逃逸者為規避責任，延誤被害人就醫時機，致生嚴重傷亡，其惡性重大，將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其刑責自「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以嚴懲惡性肇逃行為。","提案編號":"20委1101814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14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