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14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6/LCEWA01_110416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6/LCEWA01_110416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顏寬恒","林沛祥"],"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廖偉翔","徐巧芯","黃仁","林德福","鄭正鈐","馬文君","謝龍介","林思銘","高金素梅","邱鎮軍","羅智強","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02","last_time":"2026-01-06","meet_id":"院會-11-4-16","laws":["07202"],"mtime":"2026-01-13T18:14:1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14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145","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林沛祥等16人，有鑑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已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科技部已更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促使科學發展相關事務推動及整合。然現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科技部」尚未修正，顯不符現況。為明確業務職責，爰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已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科技部已更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用以推動跨部會之科學相關事務發展。\n二、現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科技部」尚未修正，顯不符現況。為明確業務職責，爰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7202","law_name":"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設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之審議及監督：\n\n一、國家重點領域之擇定。\n\n二、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n\n三、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n\n四、主管機關聘（派）與改派之國立大學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及研究學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政府代表。\n\n五、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之備查。\n\n六、研究學院創新計畫之變更。\n\n七、研究學院之停辦或不續辦。\n\n八、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研究學院運作情形。\n\n九、其他有關研究學院之監督。\n\n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每屆任期四年，包括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科技部及其他相關部會之政府代表、學者專家及產業代表，由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擔任召集人；政府代表應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n\n審議會之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監督會及管理會之委員，亦不得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違反規定者，由國立大學解除其監督會及管理會之職，並終止其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n\n第一項第一款國家重點領域與第二款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7202:07202:2021-05-14-制定:5","說明":"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已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科技部已更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用以推動跨部會之科學相關事務發展。\n\n二、現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科技部」尚未修正，顯不符現況。為明確業務職責，爰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設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之審議及監督：\n\n一、國家重點領域之擇定。\n\n二、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n\n三、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n\n四、主管機關聘（派）與改派之國立大學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及研究學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政府代表。\n\n五、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之備查。\n\n六、研究學院創新計畫之變更。\n\n七、研究學院之停辦或不續辦。\n\n八、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研究學院運作情形。\n\n九、其他有關研究學院之監督。\n\n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每屆任期四年，包括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會之政府代表、學者專家及產業代表，由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擔任召集人；政府代表應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n\n審議會之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監督會及管理會之委員，亦不得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違反規定者，由國立大學解除其監督會及管理會之職，並終止其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n\n第一項第一款國家重點領域與第二款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14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