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14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5","laws":["02014"],"mtime":"2026-01-06T18:15:17+08:00","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提案人":["林倩綺","翁曉玲","蘇清泉"],"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148號","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翁曉玲、蘇清泉等23人，鑒於近年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時，頻繁遭受旅客謾罵、騷擾，甚至施以暴力等不當行為，不僅嚴重影響其身心安全，亦實質妨礙鐵路運輸秩序及公共安全。為強化鐵路從業人員之安全保障，並確保旅運服務之正常運作，參酌刑法及鐵路法相關立法例，明定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之刑事責任及拒絕運送之法律效果，俾維護鐵路運輸安全與公共利益，爰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玉珍","邱鎮軍","羅明才","顏寬恒","廖先翔","徐巧芯","張智倫","許宇甄","黃仁","葛如鈞","洪孟楷","丁學忠","陳雪生","盧縣一","邱若華","林德福","黃建賓","陳超明","鄭正鈐","羅廷瑋"],"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鐵路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過程中，頻繁遭受民眾謾罵、騷擾或施以暴力等不當行為，已實質妨礙正常職務執行，並危及其身心安全與健康。\n\n三、鐵路從業人員之職場安全，與運輸安全密切相關。為確保旅運品質並維護公共安全，爰參酌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條，與本法第六十八條之二及六十八條之三之立法例，明定第一項至第三項，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傷害鐵路從業人員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四、參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第三點第六款，明定犯第一項之罪者，鐵路從業人員得拒絕運送。","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傷害鐵路從業人員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一項之罪者，鐵路從業人員得拒絕運送。"}]}],"說明":"一、鐵路從業人員於執行駕駛、旅客服務及行車安全等職務時，屬公共運輸體系中關鍵角色，其執勤環境與人身安全，與整體運輸安全及旅運品質密切相關。然而實務上，鐵路從業人員經常遭受民眾謾罵、騷擾，甚至以強暴、脅迫等方式干擾執行職務，已對其身心健康及鐵路運輸服務運作造成實質危害。\n二、為回應上述實務問題，並填補現行法制對鐵路從業人員安全保護之不足，爰參酌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條，以及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二、第六十八條之三等相關規範，增訂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之刑責，並依其結果區分傷害、重傷及死亡之加重處罰，以發揮嚇阻效果。\n三、鐵路從業人員遭受不法侵害時，若仍繼續提供運送服務，恐進一步危及其人身安全及其他旅客之公共安全，爰參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之規定，於第四項明定犯第一項之罪者，鐵路從業人員得拒絕運送，以賦予第一線人員必要之即時保護措施，維護鐵路運輸秩序。","提案編號":"20委1101814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14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