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15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5/LCEWA01_110415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5/LCEWA01_110415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5","laws":["01117"],"mtime":"2026-01-06T18:15:23+08:00","first_time":"2025-12-26","last_time":"2025-12-30","提案人":["許宇甄"],"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150號","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鑒於國家公園法自民國61年公布施行以來，相關罰責已逾五十餘年未曾檢討，現行規範顯已不足以因應當前生態環境保育需求，亦難發揮有效嚇阻效果，爰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丁學忠","蘇清泉","林德福","廖先翔","張智倫","林思銘","張嘉郡","林倩綺","黃健豪","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徐巧芯","盧縣一","邱鎮軍","羅明才","洪孟楷","顏寬恒","羅廷瑋","葛如鈞"],"對照表":[{"law_id":"01117","law_name":"國家公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n\n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n\n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n\n三、污染水質或空氣。\n\n四、採折花木。\n\n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n\n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n\n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n\n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13","說明":"第一項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n\n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n\n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n\n三、污染水質或空氣。\n\n四、採折花木。\n\n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n\n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n\n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n\n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現行":"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4","說明":"一、配合本次修法，調整違反規定之刑度，以強化對重大違法行為之處罰效果。\n\n二、參酌森林法第五十三條就放火及失火燒燬森林行為之刑罰設計，提高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之刑責，以符實際需要，增強嚇阻功效。\n\n三、增訂第二項。","修正":"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前項行為，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5","說明":"一、現行罰鍰上限僅新臺幣三千元，顯不足以發揮嚇阻效果。\n\n二、配合本次修法，提高罰鍰額度，使處罰與保護法益相當。\n\n三、增訂得按次連續處罰，以因應持續性或反覆違法之行為。","修正":"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按次處罰。"},{"現行":"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6","說明":"一、配合本次修法，提高罰鍰額度，使處罰與保護法益相當。\n\n二、增訂得按次連續處罰，以因應持續性或反覆違法之行為。","修正":"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說明":"一、政府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動物及史蹟，於民國61年公布施行國家公園法，並就狩獵、捕魚、採折花木、任意拋棄廢棄物及其他破壞環境之行為設有禁止規定與處罰機制，係為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與自然資源保育之規範基礎。\n二、惟查，國家公園法自公布施行以來，僅於民國99年修正部分條文，其內容多著重於國家公園選定基準、名詞定義及國家公園適用規定，至於罰則部分仍維持三千元以下罰鍰，已逾五十二年未曾檢討修正，顯與當今社會經濟環境、物價水準及自然環境保育之重要性不相當。\n三、相較其他環境及保育相關法令，如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發展觀光條例，皆已提高違法行為之相關罰鍰，並視違法情節得以加重處罰規定，然現行國家公園法所定罰則明顯偏低，導致相同行為在不同區域，可能導致過鉅的罰則差異，影響法秩序一致性。\n四、綜上，為使國家公園法之處罰機制與其他環境保育法令趨於一致，爰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善國家公園法制，確保國家公園環境生態及公共利益得以永續經營。","提案編號":"20委1101815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15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