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19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6/LCEWA01_110416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6/LCEWA01_110416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正鈐"],"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邱鎮軍","林倩綺","顏寬恒","黃建賓","黃仁","陳雪生","陳超明","謝龍介","游顥","王育敏","陳玉珍","黃健豪","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02","last_time":"2026-01-06","meet_id":"院會-11-4-16","laws":["03615"],"mtime":"2026-01-13T18:14:3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19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198","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有鑑於現行就業服務法自民國108年修法以來，基本工資及初任人員平均薪資均已顯著提升，四萬元門檻已不足以涵蓋大部分初任職缺，為強化就業市場之薪資透明度，保障求職人知情權，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薪資揭露門檻調整為基本薪資之一點七五倍，以確保就業市場資訊透明，維護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就業服務法薪資揭露門檻民國108年訂定後，以「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作為揭露門檻，但近年基本工資逐步上調，且初任人員平均薪資亦持續提高，四萬元門檻已不足以涵蓋多數初任職缺。\n二、勞動市場變化快速，薪資揭露標準應隨經濟與工資水準調整，為使法條能即時回應社會期待，強化勞動條件合理揭露，爰提案修正本法將門檻調整為基本薪資之一點七五倍，預估可涵蓋約九成初任人員的職缺，以避免資訊不對稱，促進薪資公開透明，減少誤導或低估薪資情況，保障求職者知情權。","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n\n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n\n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6","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二項第六款，將薪資揭露門檻調整為基本薪資之一點七五倍，以避免資訊不對稱，保障求職者知情權。\n\n二、薪資揭露門檻與「基本工資倍數」連結，可建立自動調整機制，避免因市場變動造成標準落後現況。","修正":"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n\n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n\n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基本薪資之一點七五倍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19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