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20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6/LCEWA01_11041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6/LCEWA01_11041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嘉郡"],"連署人":["盧縣一","徐欣瑩","鄭正鈐","牛煦庭","呂玉玲","王鴻薇","羅智強","翁曉玲","柯志恩","游顥","謝龍介","邱鎮軍","林倩綺","邱若華","陳永康","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02","last_time":"2026-01-06","meet_id":"院會-11-4-16","laws":["02533"],"mtime":"2026-01-13T18:14: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20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201","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鑑於近日發生醫師於診間遭病患持刀攻擊之重大治安事件，顯示現行法律對醫療暴力之嚇阻力仍顯不足。頻傳之暴力行為不僅嚴重破壞醫療秩序，更直接威脅醫事人員、病患及家屬之生命安全與就醫權益。為捍衛醫護執業尊嚴，並建構安全無虞之醫療環境，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應加重相關刑責與罰金，並強化行政機關之緊急處置作為，以有效遏止不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26","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增列「醫事人員」為保障安全對象，以資明確。\n\n二、修正第四項，增加警察機關於「接獲通報後，應即派員赴現場」之規定，以明確警方處置模式。另後段為員警對於涉及刑事責任者之處置，修正增加「以現行犯論處」之規定，以使任何人皆可依法逕行逮捕。","修正":"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論處，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提高行政罰。\n\n二、修正第二項，對於毀損醫療設備致生危險者，增訂刑期下限為三個月以上，並刪除原拘役刑責，另將罰金修正為「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n\n三、修正第三項，增訂刑度下限為六個月以上，得併科罰金修正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四、修正第四項，參考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犯本條第三項之罪致人員死亡之刑度提升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刑度提升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取消刑度上限。\n\n五、增訂第五項，將任職於醫療機構，但非本法第十條明定之醫事人員職類者，如行政或清潔人員等，亦納入本法保護。","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對任職於醫療機構之非醫事人員者，施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其執行業務者，適用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20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