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20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6/LCEWA01_110416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6/LCEWA01_110416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亭妃","邱議瑩","王美惠","蔡易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許智傑","王世堅","何欣純","林岱樺","蘇巧慧","黃捷","蔡其昌","賴瑞隆","劉建國","李坤城","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02","last_time":"2026-01-06","meet_id":"院會-11-4-16","laws":["01148"],"mtime":"2026-01-13T18:14:4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20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206","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邱議瑩、王美惠、蔡易餘、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隨著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女化之影響，未來領取給付者愈多，繳納保險費者愈少，將造成勞工保險財務負擔漸趨沉重。考量勞工保險為國家辦理之社會保險制度，為維持勞工保險基金流量，政府自一百零九年起編列公務預算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並在搭配多元投資運用下，勞工保險基金一百十三年六月首度達上兆規模並持續至今，顯示政府撥補對協助穩定基金流量有正面助益。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定明政府撥補為勞工保險基金來源，其金額於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勞工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之；勞工保險財務應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後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n\n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n\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78","說明":"一、勞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財務採部分提存準備，隨著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過去低收費率所提存不足部分，已難以完全由世代分攤方式維持穩定運作。參考國外年金制度改革經驗，政府資源挹注亦為措施之一，且國內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如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均有由政府撥補以挹注財源之成例。為期本保險制度永續經營，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將政府撥補之金額納入本保險基金之來源，並就第一項序文依立法體例酌作文字修正。\n\n二、考量政府撥補之金額，涉及國家整體財政資源分配，爰於兼顧本保險財務需求下，增訂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本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之。","修正":"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及其後政府撥補之金額。\n\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n\n前項第一款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本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之。"},{"現行":"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0-06-30-修正:84","說明":"一、本保險為確定給付制之強制性社會保險，於三十九年開辦迄今已逾七十年；全國近半數之人民均有參加本保險，影響層面遍及許多家庭，為維繫臺灣社會安全之重要制度。為確保該制度穩定運作，並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致依賴給付維持生計者頓失依靠，同時期使在職勞工信任制度永續發展，以安民心，爰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修正定明本保險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n二、為利保險制度長遠發展，宜建立與時俱進、定期檢討調整之機制，以健全本保險財務，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爰增訂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應至少每三年檢討本保險財務。","修正":"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一年檢討本保險財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2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