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25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6/LCEWA01_110416_001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6/LCEWA01_110416_001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6","laws":["03631"],"mtime":"2026-01-13T18:15:04+08:00","提案人":["黃健豪","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253號","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廖偉翔等16人，鑑於本次修法旨在回應少子女化趨勢及育兒照顧負擔日益加重之現況，強化雙親共同參與育嬰之制度誘因。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規定，每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實務上雖可由雙親分別請領，惟整體給付期間仍有限，對於需要較長照顧期間之家庭支持不足。為鼓勵雙親實質共同分擔育嬰責任，並提升家庭照顧彈性，爰增訂雙親均各領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各再請領一個月津貼之規定。期藉由適度延長給付期間，支持家庭育兒需求、促進性別平權與工作與家庭平衡，並維持就業保險制度之合理性與可行性，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萬美玲","馬文君","葉元之","呂玉玲","張智倫","廖先翔","葛如鈞","牛煦庭","陳菁徽","涂權吉","徐巧芯","魯明哲","許宇甄","洪孟楷"],"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一、近年來我國面臨少子女化趨勢加劇，家庭育兒壓力與照顧負擔日益提高，雙親共同參與育嬰已成為重要政策目標。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雖已提供基本經濟支持，惟在鼓勵雙親實質分擔照顧責任及延長陪伴時間方面，仍有進一步調整空間，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n\n二、鑑於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期間有限，對雙親共同育嬰之支持仍有不足，爰於本條增訂雙親均各領滿六個月津貼者，得各再請領一個月津貼，以鼓勵雙親實質參與育兒、提升家庭照顧彈性，並回應少子女化及育兒需求。","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雙親均領滿六個月津貼者，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各再請領一個月津貼。\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first_time":"2026-01-02","last_time":"2026-01-06","提案編號":"20委1101825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2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