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25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6/LCEWA01_110416_001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6/LCEWA01_110416_001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6","laws":["01233"],"mtime":"2026-01-13T18:14:52+08:00","提案人":["翁曉玲","游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257號","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游顥等19人，有鑑於國內外經濟劇變，國內物價快速上漲，對老年農民衝擊甚深，且現行排富條件恐無法有效篩選真正有需求者，為保障農民退休生活，應檢討現行老農福利津貼之標準，以達生活正常之必需，爰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德福","張嘉郡","羅智強","王鴻薇","廖先翔","盧縣一","陳永康","林沛祥","王育敏","賴士葆","林倩綺","陳菁徽","蘇清泉","謝龍介","邱鎮軍","鄭正鈐","廖偉翔"],"對照表":[{"law_id":"01233","law_nam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233:01233:2000-05-26-修正:2","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為農業部。","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n\n一、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農業用地。\n\n二、農業用地以外土地之部分或全部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n\n三、農舍。\n\n四、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第三項本文所定老年農民原已領取福利津貼者，其依前項規定應納入計算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後，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n\n一、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條件。\n\n二、無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情形。\n\n三、未同時申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n\n四、無第七項規定情形。\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33:01233:2018-05-18-修正:4","說明":"一、本條例自民國100年修正以來，老農津貼基準金額維持每月7,000元，並依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每四年調整一次。113年1月1日農業部公告調整為每月8,110元，與衛生福利部公告的一百十四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差距頗多。為使津貼更貼近實際生活成本，建議進一步調升至每月15,000元。此外，為對抗通貨膨脹，增訂當CPI累積漲幅達5%時，應即依該漲幅調整津貼金額，以確保老農基本生活不受影響，落實本條例保障精神。修正第一項。\n\n二、本條例自100年修正迄今，已無宣導之需要，爰刪除「經宣導一年後」文字。另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揭露之CPI，102年1月總指數93.41，114年11月總指數110.18，年增率累計近18%；全國住宅及土地價格，自101年至114年第2季漲幅均逾七成，爰農業所得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由五十萬條調整為六十萬元，個人所擁有土地及房屋的價值門檻由五百萬調整為九百萬元，修正第三項。\n\n三、配合前述調整，有關無農舍者，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調整為合計六百八十萬元，修正第四項。","修正":"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至少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或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年○月○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n\n一、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n\n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n\n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農業用地。\n\n二、農業用地以外土地之部分或全部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n\n三、農舍。\n\n四、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八十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六百八十萬元為限。\n\n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第三項本文所定老年農民原已領取福利津貼者，其依前項規定應納入計算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後，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n\n一、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條件。\n\n二、無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情形。\n\n三、未同時申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n\n四、無第七項規定情形。\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因應行政機關組織變動，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主管機關名稱。（第二條）\n二、本條例於民國一百年起以七千元為基準，每四年隨物價指數調整，目前津貼金額係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調整之新臺幣八千一百十元，然考量近幾年物價因國際各項物價飆高，已無法如實顯示現實經濟環境之衝擊，爰提案修正調整為每月一萬五千元，並增訂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積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應該成長率調整金額，以落實保障之目的。（第四條第一項）\n三、本條例之排富條款，距前次條款已有十四年未曾調整，期間物價指數逐年上漲，爰提案農業所得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由五十萬條調整為六十萬元；有關個人房產土地價值，期間漲幅亦逾七成，爰修正個人所擁有土地及房屋的價值門檻由五百萬調整為九百萬元，有關無農舍者，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由四百萬調整為六百八十萬元。（修正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first_time":"2026-01-02","last_time":"2026-01-06","提案編號":"20委1101825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2570000/details"}